•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5-82563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5〕19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5-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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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7 11:1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情况

2.2  风险评估

2.3  风险应对评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4 灾害救助准备
       5  分等级应对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6.1 信息报告
  6.2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 冬春救助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科技保障

8.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9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瓯海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情况

瓯海区地处中国华东地区、浙江东南部、瓯江下游南岸,全区总面积约467km²,东邻龙湾区,西界丽水市青田县,南接瑞安市,北连鹿城区,是温州市四大主城区之一。地势西南高东北低。西部是低山丘陵区,平均海拔600~800m,大体上可将瓯海区分为仙丽片、梧田片、三溪片和泽雅片4大片区。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繁,涉及面广,易发生地质灾害、台风灾害等。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极端天气趋强趋重趋频,降水分布不均衡、气温异常变化,出现干旱、台风、森林火灾等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增大。

2.2  风险评估

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瓯海的台风达208个,平均每年3个。2019年受9号台风“利奇马”影响,全区受灾人口3.84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061万元;2020年受4号台风“黑格比”影响,全区受灾人口7.49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2023年受5号台风“杜苏芮”影响,全区受灾人口0.74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099万元;2024年受3号台风“格美”影响,全区受灾人口1.5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674万元。

2.3  风险应对评估

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提升自然灾害来临时救助能力和水平。全区共有各类避灾安置场所153个,其中区级2个,镇街级18个和村级133个,规范化率达100%,可安置转移人员1.5万人,能满足灾害来临时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库1600余㎡及13个镇街储备库共有各类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约11万件,能够基本保障灾害时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交管局四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局、瓯海邮政管理局、市交通执法队公运二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政公用、气象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温州铁路南站综合管理中心主任、区府办主任、区府办副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武警中队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新居民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委员由区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沟通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市级支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4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镇街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办事处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区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镇街及时补充到位。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紧急情况下前置第一梯次区级救灾物资。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镇街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5 分等级应对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副科级领导担任组长,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有必要时向市级申请调拨市级物资,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开展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驻瓯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镇街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温州监管分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镇街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根据受灾地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援助。

(5)根据受灾地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运行联合保障机制,组织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申请上级援助。温州铁路南站综合管理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各类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畅通保障工作。

(6)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瓯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镇街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温州监管分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等部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区主流媒体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9)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  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或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重大救灾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区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根据受灾地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运行联合保障机制,组织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援助。温州铁路南站综合管理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公安分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瓯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镇街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协同温州监管分局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8)区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区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区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救灾捐赠,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团区委等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镇街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镇街、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镇街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局部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街应急消防站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6.1信息报告

灾害发生后,镇街应急消防站应在1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镇街应急消防站应当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前,镇街应急消防站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区委、区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检查监督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倒损住房原址重建的,区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倒损住房易地重建的,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7.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受灾镇街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  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完善救灾资金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灾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8.2物资保障
 依据《瓯海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目录,确保能够满足我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完善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贯通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援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做好场所规范化建设。

8.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8.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灾对口支援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7科技保障

利用国家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8.8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全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开展综合减灾示范创建。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9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对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评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造成危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  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4〕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