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某,男,住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洪福巷51号204室。
陈某在2021年11月12日担任瓯海区景山街道环卫一体化项目评审专家、2022年1月7日担任瓯海区新桥街道环卫一体化项目评审专家前三年内,与该二个政府采购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发生多笔款项转账往来,未履行回避义务,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上述二次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本机关决定对陈某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