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68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茶山站
负责人: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茶山村环山南路立体车库公交首末站1楼茶医路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茶山村环山南路立体车库公交首末站1楼茶医路1号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茶山站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平台数据发现:该单位在2024年8月6日使用双怠速法检测车牌号为浙JG83H6、2024年9月29日使用双怠速法检测车牌号为浙C5NS33的两辆小型汽车的过程中,过程曲线显示检测过程中转速未达到《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你单位判定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你单位有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3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汽车检测过程违规操作,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2.2024年12月13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3.2024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汽车检测过程违规操作,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4.2024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车牌号为浙JG83H6、浙C5NS33的汽车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5.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具备检测机动车资质的情况;
6.2024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供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操作工人、现场负责人、负责人及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检测过程违规操作,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2024年12月26日我局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