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我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近期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调味品、肉制品3个大类4批次,结果合格2批次,不合格2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瓯海新桥郑彩微副食品店销售的木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2、温州市瓯海梧田翠玲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噻虫胺:噻虫胺,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木瓜中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
噻虫嗪:噻虫嗪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嗪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木瓜中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
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二氧化硫被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龙眼中最大允许限为≤0.05g/kg。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附件:1.2025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你点我检”专项(2月、3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五期(合格批次).xlsx
2.2025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你点我检”专项(2月、3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五期(不合格批次).xlsx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