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4/2025-82312
  • 文件编号:温瓯教政〔2025〕48号
  • 主题分类:教师公开招聘
  • 发布单位: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5-04-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教师向区外流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3 15:40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促进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解决部分教师的实际困难,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跨县域流动工作的意见》(温教人〔2013〕7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本区教师向区外流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条件

1. 凡要求流往瓯海区外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瓯海区教育系统服务满5年。

2. 属夫妻分居、本人户籍及住房在流入地、照顾父母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予流动:

(1) 在教育系统录用工作未满5年者;

(2) 被评为区级及以上“三坛”、“三名”等荣誉称号、正高职称未满8年者;

(3) 被评聘为高级教师未满5年者;

(4) 区外流入未满5年者;

(5) 在职取得研究生学历未满5年者;

(6) 部分紧缺学科的教师。

4. 被列为市、区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培养对象者,在培养期间确属特殊原因要求调往区外的,需收回培养费。

二、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凡符合流动条件且有流动意向的教师,必须于4月18日前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 上报审核。各相关学校(单位)必须于4月22日前将拟流动对象的《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按附件3要求整理),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进行资格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3. 组织发函。资格审核符合流动条件的拟流动对象,经区教育局党委研究确定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由区教育局、区人社局统一发函至流入地教育局、人社局。

4. 办理手续。流入地同意接收的,予以办理流动手续;不同意接收的,必须于8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报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回原学校(单位)或到其他学校(单位)受聘,如没有岗位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将作待聘处理。

三、材料要求

1.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第一学历、最高学历);

2. 初次进入事业单位证明材料、工作单位变动证明材料(首次入编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证明服务年限的材料;

3. 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区级及以上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最近一次工资审批表、近三年年度考核表;

5. 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本人及配偶或父母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 配偶身份证、配偶工作单位证明(主管部门盖章)。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注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教师流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学校(单位)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规范教师流动工作。


温瓯教政〔2025〕48号 附件1: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doc
       温瓯教政〔2025〕48号 附件2:事业单位交流人员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表.doc

温瓯教政〔2025〕48号 附件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相关材料目录.xls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