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碎林:
你户的房屋已于2021年3月 26日与本机关签署了(协议编号:临编001-A)《温州市瓯海区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因你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购房款也未办理结算,本机关于2025年3月29日向你户作出并送达《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你户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催告,请你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向本机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繁荣分理处,缴款账号:905000559084122000051,缴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应缴金额:803980.00元。缴款完成后凭回执等信息到我单位换取相应票据。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人在外地,且拒绝提供外地地址,我单位无法对你进行文件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期缴款催告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内直接到瞿溪街道城中村改造现场办公室(地址:宁前路99号3楼,联系电话:0577-56678189)领取《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原件并办理安置房结算。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