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5-82128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产品质量监督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5-04-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发布日期:2025-04-15 09:28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生产流域:每批次抽样同一产品6副,其中4副作为检验样品,2副作为备用样品。

流通领域:每批次抽样同一产品1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无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生产流域: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

GB 39552.1-2020

2

结构

GB/T 39552.2-2020

3

镜片的材料及表面质量

GB/T 39552.2-2020

4

太阳镜镜片尺寸

GB/T 39552.2-2020

5

光学特性

球镜度

GB/T 39552.2-2020

6

散光度

GB/T 39552.2-2020

7

棱镜度

GB/T 39552.2-2020

8

透射比

透射比

GB/T 39552.2-2020

9

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

GB/T 39552.2-2020

10

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

GB/T 39552.2-2020

11

透射比的均匀性

GB/T 39552.2-2020

12

行路与驾驶用太阳镜

GB/T 39552.2-2020

13

散射光

GB/T 39552.2-2020

14

偏振镜片与偏振太阳镜

GB/T 39552.2-2020

15

紫外吸收率

GB/T 39552.2-2020

16

紫外截止波长

GB/T 39552.2-2020

17

抗冲击性能

GB/T 39552.2-2020

18

阻燃性

GB/T 39552.2-2020

19

太阳镜耐疲劳强度

GB/T 39552.2-2020

20

抗汗腐蚀

GB/T 39552.2-2020

21

鼻梁变形和镜片夹持力

GB/T 39552.2-2020

22

包覆层结合力

GB/T 39552.2-2020

 

流通流域: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标志

GB 39552.1-2020

2

结构

GB/T 39552.2-2020

3

镜片的材料及表面质量

GB/T 39552.2-2020

4

太阳镜镜片尺寸

GB/T 39552.2-2020

5

光学特性

球镜度

GB/T 39552.2-2020

6

散光度

GB/T 39552.2-2020

7

棱镜度

GB/T 39552.2-2020

8

透射比

透射比

GB/T 39552.2-2020

9

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

GB/T 39552.2-2020

10

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

GB/T 39552.2-2020

11

透射比的均匀性

GB/T 39552.2-2020

12

行路与驾驶用太阳镜

GB/T 39552.2-2020

13

散射光

GB/T 39552.2-2020

14

偏振镜片与偏振太阳镜

GB/T 39552.2-2020

15

紫外吸收率

GB/T 39552.2-2020

16

紫外截止波长

GB/T 39552.2-2020

17

抗汗腐蚀

GB/T 39552.2-2020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9552.1-2020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