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6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市光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G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星光村繁盛街9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星光村繁盛街9号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将属于危险废物的铝灰渣摆放在车间大门旁墙体角落,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2025年3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关于〈温州市光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汽摩配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温环瓯改备【2020】25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现状环评备案的情况;
7.《温州市光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汽摩配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汽摩配件生产项目已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环保验收;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