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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03-06 09:49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当事人名称:温州市超一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J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西山西路123号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西山西路123号的温州市超一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平台数据发现:你单位使用双怠速法对车牌号为浙C9872W检测时间2023年3月29日)、浙C9LC17(检测时间2023年9月11日)、浙C880XX(检测时间2024年12月7日)的小型轿车进行测量时,转速未达到《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3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秒后降至高怠速状态。”的要求,而单位判定检测合格并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你单位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测过程违规操作,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2.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公司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3.2025年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测过程违规操作,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4.2025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已由李鸥翔变更为徐国荣和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你单位检测过程违规操作、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 5-2018)中A.3.3款所在页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6.《温州市超一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 211105343014)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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