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T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区富聚路8号。
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依据在线监控数据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在线监控数据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一楼洗涤工艺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现场委托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排放口采水样2瓶并送检。经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及修改单中的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和管理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情况;
2.2025年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当事人一楼洗涤工艺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现场委托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排放口采水样2瓶并送检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2025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一楼洗涤工艺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现场委托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排放口采水样2瓶并送检及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
5.《关于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水洗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批复》文号:(温瓯环建〔2018〕92号)、《关于温州市上顺服饰有限公司水洗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项目经审批及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分类为重点管理的情况;
6.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1份、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温环瓯检告〔2025〕3号)、附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监测报告(瓯海环监(2025)执字第00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采样证复印件1份,证明采样人员资质、废水取样送样委托检测情况以及废水数据、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持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