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136/2025-81044
  • 主题分类:部门及镇街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2025-03-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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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3-04 15:24 访问次数: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标规则根据每年国家和省文件来对优抚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标准随国家的增长相适应。

二、政策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精神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在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上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自然增长机制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1955年3月入伍的在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补充兵员”),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三、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五至六级精神疾病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自然增长机制来调整(见附件3)。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见附件4)。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见附件4)。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5)。

七、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充兵员,享受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全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190元/人提高为1240元/人(见附件6)。

九、农村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和老同志: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150元/人提高为1200元/人(见附件6)。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2024年8月份至2025年2月份由原渠道单位一次性予以补发,2025年3月份开始按新的标准发放。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该文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由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