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9/2025-81698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许可决定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5-03-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27 16:51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64488931

法定代表人:封华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十八湾公园1号管理房

法定代表人:林友凯 ,该中心主任。

被投诉人:温州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景山街道瓯海大厦第14层(南边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933752743

法定代表人:叶湘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3075534279

法定代表人:何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投诉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对2025年瓯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编号:WZJY20241230)的采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1.我司在质疑函中提出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投环保)与其股东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营建筑)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建集团)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质疑函回复只回复了建投环保与华营建筑的控股关系,未回复建投环保与浙建集团的管理关系,且我公司对建投环保与华营建筑的关系回复并不认可。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1)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说明”,明确写明中小企业的认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投标文件中▲资格文件组成要求提供“7声明函(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建投环保通过了资格审查,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声明函(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对于中标供应商建投环保在本项目中的行业划分中属于中小企业,这一点我司无异议,不需要证明建投环保为中小企业,我司质疑的是建投环保与大企业(分别为华营建筑、浙建集团)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建投环保现由华营建筑100%控股,根据华营建筑(股票代码01582)公开信息披露,浙建集团为华营建筑控股股东,即浙建集团通过控股华营建筑而控股建投环保。

5.建投环保与华营建筑的控股关系说明

1)华营建筑为港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1582,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华营建筑员工967人,2024年半年财报显示营业收入25.31亿,资产总额为38.69亿,其他报告期的也在8亿以上,无论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方面都普适大企业的标准。

2)华营建筑100%控股建投环保,华营建筑虽然注册在开曼群岛,但实际办公地点在中国香港,即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我司认为适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按照此标准,根据华营建筑定期公布的报表华营建筑均属大企业。

3)香港《中小企业(定义)规例》(第375L章)中关于中型企业界定为:雇员人数超过49人且年营业额超过1亿港元,根据华营建筑定期公布的报表华营建筑均属大企业。故我司认为建投环保与大企业华营建筑存在控股关系。

6.建投环保与浙建集团的控股、管理关系说明

1)浙建集团为大企业证明:浙建集团注册在杭州,深交所主板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76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缴纳社保人数为648人,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查询企业概况显示雇员20624人,远远超过招标文件第9页关于“(3)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规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查询,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证监会行业为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2024年9月的报告显示营业收入587.6亿,资产总额为1201亿,财务数据均远远超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建筑业的认定标准,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故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企业。

2)前文已叙述浙建集团通过控股华营建筑而控股建投环保,故我司认为浙建集团最终控股建投环保,建投环保与浙建集团存在控股关系。

3)建投环保和浙建集团两者官网(建投环保官网http://www.zjjstzhb.com/,浙建集团官网http://www.cnzgc.com/)能够证明两者存在管理关系。①建投环保企业概况自称由浙建集团投资设立;②建投环保官网使用了浙建集团的logo并注明了浙建集团及其股票代码;③建投环保官网有显示集团内网,打开即显示浙建集团。④建投环保官网有浙建集团各子公司快速链接。⑤建投环保注册办公地址为浙建集团所属的浙江建投大厦,浙江建投大厦是浙建集团总部大楼,旗下子公司浙江建工、浙建地产等子公司也在大楼内办公。⑥浙建集团官网上注明了建投环保为其核心成员单位向公众展示,并可通过点击直接跳转到建投环保官网。⑦浙建集团核心成员单位中有展示建投环保的资质。⑧浙建集团会不定时发布建投环保的相关资讯,且最新资讯为2025年信息。⑨建投环保人员招聘信息在浙建集团上有显示,且应聘者的简历是浙建集团的模板。公司官网信息一般都是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如果公司通过官网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刑事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如果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罚款金额可能会提高到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并有可能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公司官网进行虚假介绍将可能面临刑事和行政双重处罚。建投环保和浙建集团不会无缘无故的在彼此官网上互相介绍,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建投环保为浙建集团的成员单位,存在管理关系。

4)浙建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有自己内部的招标网站(新网站 https://srm.cnzgc.com/portalv2/view),供浙建集团及下属公司进行招标,不是与浙建集团相关的企业无法在此发布公告,建投环保作为浙建集团的核心成员单位,就经常在此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从2024年下半年至今已发布19条招标信息。浙建集团作为建投环保的控股股东,最终控股权属于浙江省国资委,故相关工程需要进行招标,如果不是国有企业为何要招标,故此我司有理由相信建投环保与浙建集团存在管理关系。

5)浙建集团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关系中查询(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name=%E6%B5%99%E6%B1%9F%E5%BB%BA%E6%8A%95&stock=002761&r=1628746151887)最新的半年报中,建投环保多次出现,其中有条信息为,建投环保由浙建集团投资设立,浙建集团为上市公司,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性负责,故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建投环保与浙建集团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7.根据我司标书编制经验,投标文件中通常会介绍企业基本概况及相关证书,作为竞标的优势展现给专家看,我司有理由相信建投环保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企业概况这一部分内容,如有企业概况介绍,大概率会提及浙建集团和华营建筑,建议核查投标文件是否有提及建投环保与浙建集团的关系,而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投标文件叙述了与浙建集团的关系,则自动做实了与大企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①核查建投环保投标文件中是否有叙述与浙建集团等关系。②核查华营建筑是否大企业。③给浙建集团所在地经信局发函,确认其是否大企业。核查浙建集团与建投环保的关系,包括不限于向其所在地的市监部门核查浙建集团与建投环保的关系、直接发函浙建集团,请求税务机关核查财务往来等。④建投环保如与大企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按照虚假应标给予处罚,项目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温州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辨称:中标供应商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的控制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将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母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本案中外商投资企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企业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另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八条说明,其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最后针对投诉单位的投诉书中提到“对于中标供应商建投环保在本项目中的行业划分中属于中小企业,这一点我司无异议”与质疑事项“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中小企业”存在矛盾。综合所述,故回复本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我司认为投诉人本次投诉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认为我司虽然属于中小企业,但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违反了投标人声明函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完全是混淆视听,毫无事实跟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投诉人认为我司存在与大企业直接控股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1.我司系由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母公司不是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查询“爱企查”、“企查查”等),因此,我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后附:附件1我司年度审计报告、附件2公司董事会决议、附件3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业绩公告)。

2.与我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境外公司,其并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大企业”法律概念范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一款规定,大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外的企业。又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不适用于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投诉人认为的香港地区企业。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在境外开曼群岛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不存在企业划型,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大型企业范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策采购活动。“2025年瓯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我司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中小型企业,具备投标人资格。

投诉人认为我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而不具有投标人资格完全是混淆概念,毫无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6条中答复内容: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根据上述财政部的答复内容可知:与大企业之间存在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具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并未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投诉人以我司与大企业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为由将我司排除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我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系也并非属于财政部关于管理关系解释的法律概念范畴。根据财政部关于管理关系解释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股权结构看,我司属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六级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层股权关系间接持有我司股份,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不具有持股关系的单位”概念范畴。

2.投诉人所投诉的认为我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进而认定我司违反与资格声明函的要求,完全是混淆视听。本次招标资格声明函要求的内容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3.投诉人本次投诉中依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记载内容、双方企业的LOGO,网站链接等该些内容系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对外企业品牌形象的展示和宣传,并非构成我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关系的证明。我司2014年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后于2017年股权变更至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由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收购。我司与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公司的高管人事任命及对外经营决策均由控股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具体详见我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此外,投诉人依据我司使用浙建云采购平台对外招采,认定我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关系不成立。浙建云采购平台为浙江浙建云采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线上采购网站,归省国资委统一管理,是一款面向建筑业企业的绿色供应链服务平台,目前是浙江省最大的建筑业供应链服务平台(入驻供应商135230家)。平台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信息发布、投标管理、商品竞价、集采业务、零星采购、分供商管理、第三方经营者开设店铺、日常运行管理、软件开发、碳评价、废旧物资处置、技术服务、数据增值服务及培训、经营个性化配置等,登入网址:https://srm.cnzgc.com。任何材料商、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安拆)供应商、分包商、劳务班组、事业单位均可在平台发布招采信息。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以上意见望贵局采纳为盼。同时,恳请贵局尽快依法确认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WZJY2024123020241230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5年12日发布更正公告2025年121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共3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

二、2025年1月21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三、2025年1月22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5年2月7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2025年2月11日,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级的说明》:兹证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外资企业)。

五、因本案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向杭州市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温州市瓯海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核查认定函》,要求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规模与该企业是否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进行核查、认定。

六、2025年2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函复如下:经查,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

七、经查询,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股100%。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在境外开曼群岛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

八、招标文件中与本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

公开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执行的政策:

1)本项目(是/否)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说明

一、 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说明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的认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依照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具备投标资格。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经本机关发函询证,杭州市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回函,认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同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经核查,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在境外开曼群岛依法设立的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不适用国内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无企业划型,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大型企业范畴。此外,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明确回复,其与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且已经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因此,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小型企业,实质性响应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 

基于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瓯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编号:WZJY20241230)的采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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