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4年12月31日(以办学许可证上的许可日期为准)前,经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时间
2025年4月25日前,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自查并向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上一年度年检材料。
三、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办学许可证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年培训规模等情况;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确定、公示及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教学(实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队伍的人数、学历、专业技能等级结构配备是否满足教学要求;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
(四)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活动及培训档案台账建立情况。
(五)学员管理及技能鉴定(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包括培训学员档案管理,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职业名称、鉴定人数、考核合格人数等情况。
(六)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七)年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或财政票据是否齐全。
(八)党的建设情况。
四、年检要求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相关证件或财政票据的;
4.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7.已不具备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所要求的办学条件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11.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12.对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不接受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
13.以礼品、礼金等方式诱导学员参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对照年检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迎检工作。
五、年检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年检时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见附件1);
2.年度自查审核表(见附件2);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教师、教学管理等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6.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票据等;
7.民非单位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本机构2024年度年审报告;
8.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教材等;
9.党建情况。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六、工作要求
各民办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年检工作,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促进我区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在年检工作中,人社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损害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及时将年检结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
联系人:瓯海区人社局劳动综合管理科 李佳佳
联系电话:0577-88521182
附件: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