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依法对你公司所属重型自卸货车,在2023年9月16日至29日期间,装载温州市核心片区梧田东单元A-10地块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方量一车约20立方米,行驶至温州市生命健康小镇茶白片区上蔡单元C片区C片项目(C-16、C-19、C-22)地块倾倒,总计倾倒方量有60方量,有3车次,并非法获利3000元一事的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6号)、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合规建议书,详见附件。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二大队领取前述决定书(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上河乡路803号2层,联系电话:86293961)。
附件:1、《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6号)2、信用修复告知书3、行政合规建议书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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