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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9/2025-88598
  • 文件编号:温瓯财〔2025〕73号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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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瓯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14:40 访问次数: 来源: 区财政局

区各有关单位各镇街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瓯海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温瓯财20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瓯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51230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和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区财政安排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是指符合现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由村级组织申请、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定、立项

第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是指对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村级组织负责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申报、具体实施、建成管护和奖补资金使用、核算、管理等工作;镇街负责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初选审核、实施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和奖补资金拨付报账、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筹资筹劳审批、支持重点、村级债务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配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方向;镇街奖补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镇街财政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年度奖补资金实际支出数;镇街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及工作考核情况;镇街财政所在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参与情况,就地就近资金和项目监管情况;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状况、村民筹资筹劳及社会捐助投入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考核、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等,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实施主体。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资金筹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组成。项目村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筹劳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各镇街要合理控制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奖补标准。区财政部门将统筹使用上级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每个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90%。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区财政按项目中标金额的5%安排各镇街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前期设计、招投标及监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资金拨付、核算、使用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初审、审核立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实施,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严禁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建设。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储备库。村级申报、镇街初审的项目将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储备库,项目立项将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其中省以上财政支持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在分配下达计划与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上级临时要求申报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储备时建设内容原则上处于未建状态。

第十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每年下发项目申报文件,对镇街行文上报并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要及时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将审核后项目申报资料形成统一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要求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并在瓯海区政府信息网上和项目村所在镇街宣传栏进行公示7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补助计划。

第十  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为鼓励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各镇街可以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等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推行镇街财政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并完成工程支付后,由村级提出申请,镇街财政按工程进度报账拨付资金。预留20%奖补资金待项目验收、工程审价后再行结算、拨付。

第十  奖补资金预算列支核算。各镇街财政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奖补资金时,预算支出时列“2130701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补助”科目。

第十  实行公示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等,各镇街认真指导督促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村级组织应当将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规范项目支出。对开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管理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村级确实缺少资金的经镇街批准同意,村级组织可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管程序,由村级自行采购主要建材,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项目村在使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间接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做好支出凭证的报账工作;村账镇街代理中心应认真做好项目支出的核算和监督工作,特别是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所在镇街及项目承担村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为加快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进度,各镇街及项目村务必要抓紧开展招投标工作并及时上报招投标结果和村自筹资金计划及实际到位情况。

第十九条  调整变更及终止。镇街及项目村必须在文件下达80天内完成项目的公示、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进场施工等事项。如超过时间未能进场施工,视为自动取消项目区财政将不再下达奖补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镇街作出解释。

奖补资金下达后,各项目村要按预定建设期限及时完成,在当年度12月底前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次年6月底前镇街要将项目文本上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未完成的项目将做终止处理。

项目内容变更,应事先由项目村书面报告当地镇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并作为验收存档的内容之一;项目实施终止,由当地镇街做阶段性总结验收,并提出处理意见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收回;项目终止须由当地镇街初审同意并行文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终止,补助资金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益事业项目

二十  严格项目验收制度。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完工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市验收外,项目验收由项目村所在地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除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十一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对各镇街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选择部分镇街或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已报省级备案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应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乱摊派集资、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镇街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档案整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包括村民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文件、项目工程审价和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文件类、工程类、财务类资料的日常收集和集中整理,验收后及时归档。文件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材料、计划文件、资金文件、立项依据(发改批复、备案或镇、村会议纪要)等;工程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合同、公示、开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料等;财务类资料包括与项目相关的账页、会计凭证和票据等。

第二十  充分发挥镇街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充分发挥镇街一级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充分依靠镇街党政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

要积极发挥镇街财政就地就近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区级财政应认真做好与镇街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及时把上级和区级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通达给镇街财政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二十  加强信息化管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上级的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与资金管理信息,全面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