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52/2025-8822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单位:潘桥街道
  • 成文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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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鲍桂祥)

发布日期:2025-12-11 16:37 访问次数: 来源: 潘桥街道

鲍桂祥:

因你户安置房涉及购房款未缴清,我单位向你户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你户已更换手机号,经多方查证,无法获取你户联系方式及地址,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户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户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到瓯海区潘桥街道振华路19号(潘桥一小旁)307室领取《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缴款通知书》原件。(地址: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振华路19号(潘桥一小旁)307室;联系电话:0577-56560910)

附件: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鲍桂祥)(1).pdf

特此公告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