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第二章第四节明确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第四章第四节提出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具体内容如下:
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强化各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同。 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加强跨区域交易信息联合发布,完善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 原文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501/t20250107_1395496.html
第十一条 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