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2/2024-80644
  • 文件编号:温瓯发改〔2024〕7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2-2024-004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4-12-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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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6 11:00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瓯海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2025年1月28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宣传部

温州市瓯海区档案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瓯海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瓯海分局

共青团温州市瓯海区委员会

温州市瓯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邮政管理局

202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4年版)


目  录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2.儿童健康服务

3.儿童关爱服务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5.义务教育服务

6.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三、劳有所得

7.就业创业服务

8.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四、病有所医

9.公共卫生服务

10.医疗保险服务

11.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五、老有所养

12.养老助老服务

13.养老保险服务

六、住有所居

14.公租房服务

15.住房改造服务

七、弱有所扶

16.社会救助服务

17.公共法律服务

18.扶残助残服务

八、军有所抚

19.优军优抚服务

九、文有所化

20.公共文化服务

十、体有所健

21.公共体育服务

十一、事有所便

22.生活便利服务

23.生活安全服务

24.生活环境服务

25.殡葬公共服务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夫妻(至少一方)为本区户籍、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的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20 年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人群。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区、镇街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上年度缴费基数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区医保分局。

2.儿童健康服务

(6)新生儿疾病筛查

服务对象: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本区户籍的活产新生儿

服务内容:提供免费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遗传代谢病、听力、先心病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浙卫办〔2023〕3号),费用标准最高328元/人。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辖区常住0—3岁儿童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8次家庭养育风险筛查,8次养育照护咨询,8次眼保健眼病筛查服务;每年免费提供至少1次标准化发育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农村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规范(试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项目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8)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9)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儿童关爱服务

(10)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

(11)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

(1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3)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经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

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提供补助等。

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

5.义务教育服务

(14)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不足300 人的学校,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经费补助,确保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需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

(15)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

服务标准:实物标准。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

(16)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

(17)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提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服务标准: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按照温州市瓯海区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瓯教计〔2023〕199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

6.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

(1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非民族地区中艺术类表演专业(不包括戏曲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

服务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交学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

三、劳有所得

7.就业创业服务

(20)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1)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2)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获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免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4)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为其缴纳人身安全类保险费。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 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温州市就业创业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5)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上浮30%,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

服务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江人社发〔2022〕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6号)、《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23〕31号)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费用从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8.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四、病有所医

9.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科普和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做好控烟宣传和人群干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

(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和健康体检等服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1次体检。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分局。

(42)职业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分局、区民政局。

10.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区医保分局。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通过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筹集,政府补助部分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区医保分局、区税务局。

(45)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11.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6)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118 号)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及《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温瓯卫发〔2018〕187号)文件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五、老有所养

12.养老助老服务

(48)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49)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对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

(50)村(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社区居家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

服务标准:城乡社区配备开展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的服务设施,组织开展活动。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市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

(51)探访服务

服务对象: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病、贫困、高龄、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有关怀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服务标准:每月探访不少于1 次。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52)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1.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历次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2次医养结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6个方面。对高龄(80岁及以上)、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开展服务。2.为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包括老年人能力(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程度评估;对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年内提供至少1次的健康服务,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

服务标准:《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2020版)》。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卫健局

13.养老保险服务

(5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区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5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100%、90%、80%、60%、40%、20%的补助。国家补助标准超过省财政补助标准的地区,省财政按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按规定发放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给予困难群体参保费代缴等。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区人社局。

六、住有所居

14.公租房服务

(55)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人均租赁补贴面积18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实物配租房源人均不少于18平方米。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住建局。

15.住房改造服务

(56)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与农户。

服务内容:对棚户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危房和旧住宅区的改建、扩建和翻建,并对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等方式。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57)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经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符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户均15000元,及时拨

付资金到户。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牵头负责单位:区住建局。

七、弱有所扶

16.社会救助服务

(58)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全区按公布低保标准的100%确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

(5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 50% 确定,具体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拟定,报区政府批准。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

(60)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对象),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医保分局、区民政局。

(61)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

(62)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失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17.公共法律服务

(63)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司法局。

18.扶残助残服务

(6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的补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65)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66)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内容:根据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残疾人之家服务与管理规范》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

(67)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未满7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及7—18周岁各类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未满7周岁(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凭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 9 周岁)和7-18岁低保低边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为未满7周岁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障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康复救助;为18周岁前植入人工耳蜗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术后8年以上需升级体外言语处理器的提供康复救助;为18周岁及以下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为未满7周岁及未满9周岁并有休学或缓学证明的进行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康复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改版)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残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68)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

服务内容:为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

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义务教育学费和教科书费并提供营养餐、发放生活补助,减免高中教育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按《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教育局、区残联。

(69)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以及《浙江省残疾人联合 会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实施计划(2022—2025年)》《浙江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残联、区人社局。

(70)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残联、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71)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残联。

八、军有所抚

19.优军优抚服务

(72)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3)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安排工作的,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及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保接续手续。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分局。

(7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对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长结合培训项目时长科学设定。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

(75)烈士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以清明节、国家公祭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烈士纪念日等为契机,依托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铭记英烈纪念及宣传教育活动,讲好英烈故事,弘扬英烈精神,推进红色印记传承。

服务标准:采取“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方式,实现网上祭扫和数字网络展示;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免费开放,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76)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文有所化

20.公共文化服务

(77)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文广旅体局、区委宣传部。

(78)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文广旅体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

(79)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

(80)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每年举办读书活动1次以上,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1次以上。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每年平均为每个乡镇(街道)送书(分馆图书流通)2000册次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

(81)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广电、文化和旅游、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文广旅体局、区委宣传部。

(82)参观文化遗产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服务内容: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83)校外活动服务

服务对象: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机,开展各类形式多样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教育假日活动;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将校外教育优质活动资源送到本区域的农村、社区,鼓励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家门口青少年宫通过流动少年宫活动辐射到本地的偏远区域。

服务标准:流动少年宫活动区级青少年宫不少于10场。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团区委、区文明中心。

(84)档案查询利用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为城乡居民提供馆藏开放档案和民生档案的现场查询和网络查档服务,支持异地查档、全程网办、电子出证。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档案局。

(85)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基层群众提供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公共文化场馆入驻“浙江智慧文化云”。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文广旅体局、区委宣传部

十、体有所健

21.公共体育服务

(86)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87)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十一、事有所便

22.生活便利服务

(88)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打造“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指引;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推进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推进诉前调解改革,引导当事人优先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拓展、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途径和方式,向村(社区)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纠纷调解、村规民约审查、村(社区)重大事务决策合法性审查、村集体经济合规经营等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区、镇街、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成率达100%,在区、镇街两级实体平台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执行。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执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财政部门将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牵头负责单位:区司法局。

(89)邮政快递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完善城乡及较大的车站、机场、高校等场所邮政服务网点的规划和建设,推动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实现镇街邮政服务网点全覆盖,建制村通邮率达100%,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

服务标准: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邮政管理局。

23.生活安全服务

(90)食品安全监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

(91)药品安全监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92)社会综治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群众诉求反映、社会治安巡防、矛盾纠纷化解、法规政策宣传等服务。

服务标准: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区域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社会治理中心、区司法局。

(93)防灾避险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推进地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充分保证避灾群众安置生活所需。

服务标准: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区、镇街、村三级避灾安置网络。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94)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发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服务标准:根据区域风险影响范围,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避免因救援不及时而造成后果扩大。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文广旅体局。

(95)气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免费及时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深化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

服务标准: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维持在92%左右。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24.生活环境服务

(96)环境质量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

服务标准: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3.8%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

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25.殡葬公共服务

(97)惠民殡葬

服务对象:本区户籍人员、在瓯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区户籍学生、驻瓯部队现役军人、与在瓯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瓯死亡并在区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按标准免除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和骨灰寄存、普通守灵室租用、骨灰盒等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对本区户籍对象实施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墙葬、海葬的给予奖励;对本区户籍重点救助对象免费赠送指定公墓墓穴(骨灰格位)。

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4〕3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温政办〔2011〕45号)、《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通知》(温民事〔2023〕121号)、《瓯海区民政局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实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等殡葬惠民政策的通知》(温瓯民〔2024〕48号)执行。

支出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