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环瓯停建〔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P
地址/住址: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康路24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小饰品、鞋扣、打火机、眼镜、小五金等电镀生产,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东侧电镀车间部分电镀槽与原环评审批及验收的不一致,经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涉嫌生产线改建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未经审批既投入建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12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未经审批既投入建设的情况;
5.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所在位置的温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图,证明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
6.温州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投资额的情况;
7.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关于《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温环评估〔2024〕198号)的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领取排污许可证,且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车间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温环瓯建〔2019〕226号)、《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车间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非重大变动分析报告》《温州市繁凯电镀有限公司车间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部分页的各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原先环保审批及验收的情况;
11.2025年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线改建项目未经审批既投入建设的情况;
12.《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