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温州庆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8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屿南路501号
2024年12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电动车配件、碟刹的生产,设备运行产生工业噪声。我局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进行布点监测。2025年1月8日,我局收到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BHJ39241223026),报告显示你单位1#西南厂界外1米、2#西南厂界外1米、4#东北厂界外1米、5#东南厂界外1米的厂界环境噪声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4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进行布点监测的情况;
4、2024年12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布点的情况;
5、2025年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2024年12月23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的情况;
6、检测报告(BHJ39241223026)1份、委托检测协议书1份、《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温环瓯检告〔202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我局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检测单位资质、监测结果以及监测报告送达你单位的情况;
7、《关于温州庆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3〕88号)复印件1份、《温州庆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经我局审批并已通过“三同时”自主验收的情况;
8、《温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3类的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