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千惠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庆文)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因本机关无法向温州千惠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庆文)直接和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人社监罚决字〔2024〕9号), 本机关决定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人社监罚决字〔2024〕9号.pdf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