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群众和企业办事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4-09-19 15:08 访问次数: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局

部门

序号

事项

编号

证明材料名称

出具证明单位

办理方式

备注

经信局

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1

国资出资确认证明

国资部门等部门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教育局

2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居民子女和台胞子女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2

侨办、港澳台办证明

侨办、港澳台办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3

贫困生资助

3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镇(街道)

直接取消


4

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确认

4

民宗局证明

民宗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公安

分局

5

户籍分户

5

分户证明

村(社区)

直接取消


6

婚姻状况变更

6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

调整为告知承诺+部门间核查办理


7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迁入就业地)

7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录用单位或人才市场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8

人才引进落户

8

落集体户的,提供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单位、人才市场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9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9

落集体户的,提供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单位、人才市场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人力社保局

10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10

孤寡老人身份认定

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0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11

孤儿身份认定

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0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12

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1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13

其他丧失领取定期待遇的情况证明

公安、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核准、到期重新核定)

14

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3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5

门牌证明

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4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16

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15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17

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16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18

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水利局

17

取水许可(变更)

19

变更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18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20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9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21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许可

22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检验或认证机构

调整为核验检测报告办理


2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

23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检验或认证机构

调整为核验检测报告办理


2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许可

24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检验或认证机构

调整为核验检测报告办理


卫生健康局

23

再生育审批

25

华侨身份证明

侨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6

新生儿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人民法院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7

新生儿父母死亡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8

新生儿父母失踪证明

人民法院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9

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证明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30

新生儿父母(无户口)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调整为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31

医疗机构外出生情况证明

有关助产机构或家庭接生员或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或单位

调整为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提供新生儿出生情况的签字声明)


24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32

签发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仍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

有关助产机构或家庭接生员或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或单位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25

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

33

夫妻双方户口性质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6

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

34

夫妻双方户口性质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7

瓯海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养老保险发放

35

夫妻双方户口性质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36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核合格证、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证

卫生健康部门

直接取消


29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发证)

37

直接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疾控中心

直接取消


30

放射诊疗许可(新发证)

38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直接取消


31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新办)

39

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药师职称证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核合格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直接取消


32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延续)

40

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和药师职称证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核合格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直接取消


3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机构审批)

41

从事该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直接取消


3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人员许可)

42

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合格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直接取消


退役军人事务局

35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43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36

“三属”优待证办理

44

能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相关材料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37

烈士直系亲属异地祭扫差旅费、食宿费用等给付

45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38

部分优抚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给付

46

已享受危房改造的证明

镇、街道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39

浙江省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民政补助认定及给付

47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40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48

出资证明

国资部门、验资机构、工会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申请人提交中介机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办理


41

非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

49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企业债权银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

调整为申请人提交金融债权保全或确认文件办理


42

营业单位及法人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50

验资证明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法人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申请人提交中介机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办理


43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金)

51

出资证明

国资部门、验资机构、工会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企业主管部门出资)+申请人提交中介机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办理


44

企业、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镇(街道)村(社区)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45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53

食品贮存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道)、村(社区)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46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54

仓库场地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47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55

仓库场地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48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

56

仓库场地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49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位药店)验收

57

仓库场地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50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办

58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村(社区)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5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

59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村(社区)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52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60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村(社区)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53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变更备案

61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镇街、村(社区)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的,申请人须提交住改商联系单;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54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6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电子学分

省执业药师协会

调整为网络核验办理


55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无需现场检查)

63

门牌号变更证明(企业经营场所或仓库地址的文字性变更时需提交)

村(社区)、镇(街道)、住建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56

公司变更登记(股权变更)

64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57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股权变更)

65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58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股权变更)

66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59

合伙企业变更(股权变更)

67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税务局

60

退(抵)税(费)办理

68

二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0

退(抵)税(费)办理

69

房管部门开具不予房产权属转移或登记的证明

住建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1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70

年金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2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71

企业重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事项

市监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2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72

企业分立、企业重组: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情况

市监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3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73

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比例证明(同时向城镇和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单位提供)

政府主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4

代开发票(不动产租赁)

74

无产权证的住房性质证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65

违法用地补办确认

75

非法占用的土地已退回村集体组织证明

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5

违法用地补办确认

76

同意用地补办证明

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5

违法用地补办确认

77

非党员证明

村委会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6

采矿权许可(新立)

78

矿区范围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不重叠的证明

文旅体、生态、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7

采矿权许可(延续)

79

矿区范围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不重叠的证明

文旅体、生态、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8

采矿权许可(变更)

80

矿区范围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不重叠的证明

文旅体、生态、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9

采矿权许可(注销)

81

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生态、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0

采矿权转让许可

82

矿区范围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不重叠的证明

文旅体、生态、水利、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1

公益林变更调整

83

未领取资金证明、界定有误的情况属实证明(流转在前、界定在后且经营者未领取补偿资金的,或因山林权属界定有误存在权益纠纷的,在权益处理到位情况下仍要求退出公益林的提供)

村委会、镇(街道)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2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84

提供旧房拆除、旧房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

村(居)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3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85

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73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86

企业已注销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73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87

企业营业执照吊销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医疗保障分局

7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

88

出国证明

有资质的翻译机构

调整为申请人提交翻译材料办理


7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89

符合享受缴费补助条件的证明材料

镇(街道)或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内部系统查询办理)


7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90

中途参保人员的证明材料

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内部系统查询办理)+部门间核查办理


76

医疗救助

91

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6

医疗救助

92

社保缴纳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内部系统查询办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瓯海管理部

77

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93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内部大数据系统查询)


78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94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直接取消


侨办

79

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

95

出入境记录

公安出入境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残联

80

对用人单位残疾职工人数核定

96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提交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或部门间核查办理


81

残疾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97

社保缴费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提交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或部门间核查办理(瓯海籍残疾人在区外参保仍需提供)


82

瓯海区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

98

在读学生证明

学校

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办理


82

瓯海区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

99

高一、大一新生证明

学校

申请人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如遗失仍需提供《在校证明》


82

瓯海区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

100

亲属关系证明(现有证件无法明确亲属关系的)

镇街、村、社区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民政局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1

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2

监护关系证明

单位或街道、村(居)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3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4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村(居)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5

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6

生育情况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7

被收养儿童的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残联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8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09

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人民法院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3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10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4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11

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村(居、社区)、法院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4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12

服刑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监狱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5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13

服刑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公安监狱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6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

114

身份变更更正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6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

115

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村(居)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6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

116

档案遗失证明

原乡镇婚姻登记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7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117

监护关系证明

公安、司法部门、单位、村(居)、街道等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7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118

继承关系凭证

村(居)、公证处、公安部门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7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119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村(居、社区)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须提供盖有公章的扫描件)


88

慈善信托备案

120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财会单位、银行

调整为核验信托资金开户凭证+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88

慈善信托备案

121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财会单位、银行

调整为核验信托资金开户凭证+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89

编制、变更、撤销门(楼)牌号码,核发门牌证(门牌证明) (该事项下放镇街)

122

农居建房手续证明

房屋所在镇(街道)、村(社区)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生态环境分局

9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3

房屋产权证明(无产权的需提供无违建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屋所在镇(街道)、村(社区)

调整为核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人提交场所使用联系单)


综合行政执法局

9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24

企业现有人员社保证明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

直接取消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125

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

直接取消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126

生活垃圾处置主要机械、设备、检测(计量)仪器、环境监测设施、车辆清单及其所有权的证明

车辆管理部门

直接取消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127

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证明

车辆管理部门

直接取消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128

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

市容环卫部门

直接取消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

129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相关证明

市容环卫部门

直接取消

第一批证明事项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