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温城: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53号),你逾期未缴纳罚款,2024年7月2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加处罚款事先告知书》温瓯综执加罚告字〔2024〕第0001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温瓯综执加罚决字〔2024〕第00153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到本机关领取《加处罚款决定书》(温瓯综执加罚决字〔2024〕第00153号)。(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洲洋路2号区府2号楼623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88592860)
附件:《加处罚款决定书》(温瓯综执加罚决字〔2024〕第00153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