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4/2024-76976
  • 文件编号:温瓯教政〔2024〕217号
  • 主题分类:教师职称评审
  • 发布单位:瓯海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4-08-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7 09:07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24〕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人〔2024〕52号)、《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教人〔2021〕135号)、《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温教人〔2021〕136号)、《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温教人〔2024〕29号)及《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瓯教政〔2023〕117号),现就做好2024年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 中小学教师职称: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称:指各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学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实验室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条件见《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教人〔2021〕135号)、《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温教人〔2021〕136号),申报中、初级教师职称的条件见《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瓯教政〔2023〕117号)并参照瓯海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精神。

三、政策导向

(一) 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把师德作为首要评价标准,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近5年学年度或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1次优秀;经查实存在违规补课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对长期坚守教学一线,默默奉献的优秀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二) 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称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为同一学科的业绩。

(三) 对农村教师尤其乡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农村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 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政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含儿童福利院、残联)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五) 支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为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温政办〔2023〕68号),具有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资源教师工作岗位3年及以上的,可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专职资源教师任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具有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兼职资源教师工作3年及以上的,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六) 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学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自主评聘方案,优化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合理设置各学科中、高级教师岗位,并向体育、美育、心理健康、劳动教育等小学科教师倾斜。加强对教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教育教学过程的精细化评价,避免采用对参评教师一次性听课打分做法,切实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

(七) 各学校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调整后,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上一级别岗位空缺的,可用于下一级别最低等级岗位评聘。申报高级职称,须聘任在中级岗位满5年,具有中级职称但未被聘任至中级岗位的任教年限,不计入中级任职年限。

(八)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教科〔2021〕52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政策。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乡村美育“空中飞课”行动方案》(温教办基〔2022〕26号),“空中飞课”教师远程支教计入个人支教经历,按规定折算。对在疫情防控和“双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

四、申报评审程序和考核办法

(一) 非试点学校评聘基本程序

1. 个人申报。各学校将区教育局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教师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组织好有关材料,个人提出申报。

2. 学校审核。各学校(单位)对申报对象符合条件者的师德表现、工作业绩、学历、资历、论文、班主任工作、继续教育、普通话、年度考核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3. 考核推荐。各学校(单位)分别组织评审小组,根据《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进行逐项评分,填写《中小学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经本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程序,学校考核组核对综合评价成绩,组织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和教学水平面试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学校根据限额指标确定申报对象,并进行公示,由个人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申报,学校网上审核通过。

区教育局对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及以上的申报材料(网上)逐项审核。对符合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由区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上报市教育局进行考核;对符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核对评价成绩,并组织对象进行教学水平考核,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推荐”原则,拟定推荐对象名单,经公示,送区人社局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进行考核。

4. 组织评审。区教育局组织学科组专家对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评价成绩进行审核,并进行教学水平考核,根据学校综合评价成绩×50%+区教学水平考核成绩×50%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对象,按照核准指标1.1:1的比例报评委会评审。

5. 公布结果。评审结果分别在各级教育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 试点学校评聘基本程序

1. 制定评聘方案和评聘计划。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科学编制评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要求、评聘标准、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监管办法、未来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划和年度评聘计划。评聘标准参照且不低于《市、区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的基本要求,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的导向,并注重人岗匹配。评聘方案和年度评聘计划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审核备案后的评聘方案和年度评聘计划在本单位公布。

2. 个人申报。符合评聘条件的教师在网上申报,并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在本单位公示。

3. 考核评议。结合其任职以来各学年考核情况,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对象师德表现、专业能力和综合业绩。

4. 学校评聘委员会评审。评聘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公布的年度评聘计划,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5. 评聘结果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

6. 学校发文聘任。由各学校自主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市人社局和区教育局不再对试点学校教师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 评聘结果归档。各学校(单位)整理好个人评审材料和文件,报送区教育局(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 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今年我区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逐步下移职称评价重心,加大学校学年度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注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推进职称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 完善评价标准,健全评审制度。全区各学校要根据市、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结合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按不低于市、区的标准,修订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方案和教育教学能力与效果考核方案,在评价标准中取消对论文数量的硬性要求。优化评价办法,实行分类评价。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教学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对象师德表现、专业能力和综合业绩,做好推荐评审工作。

(三)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校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遵守评审纪律,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在假冒期刊“发表”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即取消评审资格,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 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

各自主评聘学校要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进一步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及时做好当年的评聘方案和评聘结果的备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下放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宏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市、区人社局和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到各学校进行复审,加大对学校职称自主评聘的监管力度,实现下放和监管权责同步,促进职称自主评聘更加规范。

(五) 各学校必须认真做好教师职称评审、考核小组成员的遴选、确定和调整工作。评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组成人员中专家、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六、报送材料要求

根据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参评教师应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职称评审项目- 2024年度“瓯海区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温州市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计划中填报材料,申报职称时可提取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审核通过的基本信息和业绩材料等,学校须严格审核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材料。中初级职称申报流程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不再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高级职称申报流程由所在单位和区教育局负责初审。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

本文件未尽事项,按《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教人〔2021〕135号)、《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温教人〔2021〕136号)、《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温瓯教政〔2023〕117号文件执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学实验员职称评审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原办法(《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温教人函〔2015〕44号))执行。本文件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

1. 附件1:温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修订).xls

2.附件2:温州市中小学校管理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修订).xls

3. 附件3:瓯海区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评审综合量化标准(修订)2024.xls

4.附件4:温瓯教政〔2023〕117号关于印发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修订版)的通知.doc

5. 附件5:2024年职称工作行事历.xls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