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4-76221
  • 文件编号:温瓯民〔2024〕10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10-2024-0005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7-3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及反馈>
  • 文件下载: pdf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健全老年人基本养老补贴制度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1 09:14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浙民养〔2024〕85号)要求,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瓯海区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和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养老服务。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养老服务。

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瓯海区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后,以下老人可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25元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4.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65元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5.80至89周岁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月50元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6.90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护理补贴中每月享受的服务小时数,应当按照不低于瓯海区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换算。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可根据失能情况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失能老年人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根据失能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50%的标准执行。

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瓯海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二)养老护理补贴。第1至4类老人需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镇街初审,再由区民政局或镇街委托的第三方对补贴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后,经村居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后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由区民政局承担。第5、6类老人免审即享,依据浙里康养系统共享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数据。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四)变更。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偏远山区地方若难以购买服务的,可以采取发放货币的方式。

基本生活补助由救助口具体办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同样适用该文件。《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瓯海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瓯民〔2023〕8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