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九期)

发布日期:2024-07-29 17:36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我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近期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调味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等6个大类66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46批次,不合格20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郑伟水果店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温州市瓯海南白象章芙便利店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温州市瓯海茶山辉虹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噻嗪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4、温州多祥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木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5、温州市瓯海仙岩苏柳妹副食品店销售的莴笋干,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6、温州市瓯海仙岩苏少红副食品店销售的莴笋干,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7、温州市瓯海娄桥鑫豪副食品店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8、温州市瓯海娄桥林霜超市销售的老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温州温永洲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0、温州市瓯海瞿溪啊呆饭店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1、温州市瓯海瞿溪陈小小副食品店销售的龙眼肉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2、温州市瓯海瞿溪旭长副食品店销售的龙眼肉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3、温州市瓯海瞿溪张巧莲粮食复制品店销售的龙眼肉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4、温州市瓯海新桥茶渔酸菜鱼馆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温州市瓯海梧田深森水产品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温州市瓯海景山韩春芹蔬菜店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温州市瓯海景山王辉蔬菜店销售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温州市瓯海景山郑建村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温州市瓯海梧田伊缃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温州信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荔枝,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被广泛用于农林业和卫生害虫的防治。中毒表现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抽搐,重者可出现血压急剧下降、出现昏迷或多器官衰竭。相关研究未见遗传毒性、生殖发育毒性、致畸性和致癌性。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荔枝中最大允许限为≤0.1mg/kg。

噻嗪酮:噻嗪酮,残效型杀虫、杀螨剂,有触杀和胃毒活性,无内吸性。属于苯甲酰脲类杀虫剂,一般不易引起急性中毒。若中毒,症状一般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多汗、无力、胸闷、视物模糊、纳差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嗪酮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嗪酮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小台芒中最大允许限为≤0.1mg/kg。

噻虫胺:噻虫胺,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木瓜中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老姜中最大允许限为≤0.2mg/kg,螺丝椒中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

噻虫嗪:噻虫嗪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嗪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木瓜中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

柠檬黄:柠檬黄,橙黄或亮橙色的粉末或颗粒,是一种合成着色剂,常用于饮料类配制酒、糖果、风味发酵乳、腌渍蔬菜、果冻、膨化食品等制品。柠檬黄基本无毒,不在体内贮积,绝大部分以原形排出体外;但是如果,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莴笋干中不得使用。

亮蓝:亮蓝,又名食用蓝色 2 号,属于水溶性非偶氮类合成着色剂,食品行业中适用于糕点、糖果、饮料等的着色。亮蓝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如果长期摄入,存在致畸、致癌的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莴笋干中不得使用。

吡唑醚菌酯:吡唑醚菌酯是具有保护、治疗和传导作用的杀菌剂。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无人体全身性中毒报道。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唑醚菌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芒果中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荔枝中最大允许限为≤0.1mg/kg。

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二氧化硫被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龙眼肉干中最大允许限为≤0.1g/kg,白芷中不得使用。

铅(以Pb计):铅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铅是蓄积性的重金属,只有当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引发身体的不适,在长期摄入铅后,会对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职业性铅中毒多为慢性中毒,可影响神经、造血、消化、泌尿、生殖和发育、心血管、内分泌、免疫、骨骼等各类器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姜中最大允许限为≤0.2mg/kg。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鳊鱼、泥鳅中最大允许限为≤100μg/kg。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五氯酚酸钠属于杀虫除草剂,也可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动物产品的五氯酚酸钠残留,可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主要因皮肤接触或误饮污染的水引起。症状有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严重者体温高达 40°C以上,大汗淋漓、口渴、呼吸增快、心动过速、烦躁不安、肌肉强直性痉挛、血压下降,昏迷、可致死。皮肤接触可致接触性皮炎。长期接触者可有周围神经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已将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附件1、2024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九期(合格批次).xlsx

       2、2024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九期(不合格批次).xlsx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