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4-75710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4-07-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瓯海区网络直播营销推广负面清单(眼镜行业)

发布日期:2024-07-11 16:53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瓯海区眼镜行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瓯海区眼镜行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实际,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负面清单,请相关经营者在网络直播营销宣传中注意避免以下负面情形:

一、网络直播营销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二、网络直播营销中推广应如实描述商品包装、说明书、标签标识,涉及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内容,不得出现商品包装上的宣传语违法违规或与产品标识、说明书、资质资料相矛盾或不实情形;

三、眼镜行业在宣传中存在大量数据引用现象,网络直播营销中如相关数据是经营者自行取得的(如试验数据),须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如相关数据是引用第三方的,须标明出处。不得使用“减少车祸发生率85%”、“防晕车有效率高达95%”、“舒适度提高70%”等无法验证的统计数据。

四、网络直播营销中不得通过比较、对比方式对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贬低;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网络直播营销销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网络直播营销中不得使用“全网最畅销”等最高级、最佳用语;网络直播营销中对明显与销量不符的商品不得宣传“爆款”、“卖疯了”等用语。

六、网络直播营销中涉及防蓝光眼镜的,不得扩大宣传“防蓝光”等同于“防近视”,同时能够提供防蓝光证明;网络直播营销中不得使用“清凉明目”、“防疲劳、舒缓经络”、“防过敏”、“防颈椎病”、“有效防止白内障、青光眼的发生”等用语;不得出现其他虚假、无法证实或引人误解的语言、文字、画面等信息内容;

七、网络直播营销中严禁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应当是指商品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合成交,有交易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八、网络直播营销中对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不得利用“刷单”、“好评返现”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网络直播营销中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品与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