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中心西单元 A-17-1 地块

发布日期:2024-06-05 09:38 访问次数: 来源: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温州市瓯海区中心西单元 A-17-1 地块(地块中心坐标:120°36′24.36″,

27°58′15.75″)位于娄东大街西侧,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北侧,长浃河东侧,古岸路南侧,占地面积为 5642 平方米。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识别地块以及地块周边地块 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并了解目前地块土壤和浅层地 下水环境状况及地块西侧河道底泥和地表水环境状况。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现场工作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开展,工作内容包括文件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土壤和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

(1)场地描述

温州市瓯海区中心西单元 A-17-1 地块(地块中心坐标:120°36′24.36″,27°58′15.75″)位于娄东大街西侧,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北侧,长浃河东侧,古岸路南侧,占地面积为 5642 平方米,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与宅基地,不涉及工矿企业生产,地块现状为空地及周边地块建筑材料堆放。地块今后规划为商业用地(B1)兼行政办公用地(A1)、商务设施用地(B2)。

(2)场地可识别污染状况

根据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用地与宅基地,不涉及工矿企业生产。地块内识别的污染因子为有机农药类(六六六、滴滴涕)和石油烃。

(3)土壤地下水初步采样监测工作

对现场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审阅,发现地块潜在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

在地块内按照污染的可能性,采用专业判断和系统随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布点,并在地块外布设土壤与地下水的清洁对照点(历史上无生产作业),采集土壤与地下水对照点样品。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 7 个,其中包括 1 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 31 个土壤样品(含 3 个平行样),共送检 31 个土壤样品(含 3 个平行样);旁边河道底泥共布设 1 个底泥采样点,采集 2 个底泥样品(含 1 个平行样),共送检 2 个底泥样品;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 4 个,共采集 5 个地下水样品 (含 1 个平行样),共送检 5 个地下水样品(含 1 个平行样,1 个地下水对照点),并在地块西侧河道设置 1 个地表水采样点,共采集 1 个地表水样品。分析土样中的pH、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VOCs、SVOC、石油烃 C10-C40、滴滴涕(p,p’-DDE、p,p’-DDD、o,p'-DDT、p,p'-DDT)、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石油烃;分析地下水中的色度、色(铂钴色度单位)、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铬、可萃取性石油烃、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以及土壤因子中对应的其他 VOCs、SVOCs 指标;分析地表水 pH、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六价铬、氟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pH 值、汞、砷、铜、锌、硒、镉、铅、五日生化需氧量。实际土壤样品与设计相同,分析因子与设计相同;地下水样品与设计相同,分析因子与设计相同。

(4)评价标准

据了解,本调查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B1)兼行政办公用地(A1)、商务设施用地(B2)。本次调查土壤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 1 与表 2 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于该标准中不涉及的因子(δ-六六六),参照执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附录 A 表 1 中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评价标准为中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 类标准值(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未规定的因子,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终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二类用地的标准。

本地块西侧河道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本次调查地表水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 类标准限值(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 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调查结果分析

①土壤环境污染分析

本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且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②地下水环境污染分析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监测指标中,除了锰、氨氮、氯化物和钠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值,其余指标均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值。

从监测结果分析,锰、氨氮、氯化物和钠最大值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V 类标准值,其中锰最大值为Ⅳ类限值的 2.57 倍,氯化物最大值为 Ⅳ类限值的 2.38 倍,氨氮最大值为Ⅳ类限值的 1.03 倍,钠最大值为Ⅳ类限值的1.06 倍。由对照点检测结果可知,该区域总硬度、钠、氯化物含量背景值较高,主要原因为温州靠海,故这三个指标背景值较高;氨氮超标主要原因为过量使用化肥;锰超标原因为该区域地下含有少量的铁锰质氧化物,参考本文 P20 引用的地勘报告中的地基土构成与特征。由于本区域地下水不开发,这四项指标均不是有毒有害指标,且超标数量不大,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地块内地下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③地表水环境污染分析

本次调查地块西侧地表水监测指标中,除了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Ⅲ 类标准限值,其余指标均小于 Ⅲ 类标准限值,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Ⅲ 类标准限值,氨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Ⅳ 类标准限值,总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V 类标准限值;DB1 点位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化学需氧量分别为 Ⅲ 类标准限值的 1.76 倍、1.025 倍、2.05 倍、1.1倍,该河道上游两侧存在农田及民居,分析地表水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原因为居民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由于这四项指标均不是有毒有害指标,且超 标数量不大,该地块地表水不作为饮用水,地块内地表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启动地表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6) 结论和建议

①结论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结果,调查范围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13)中附录 A 表 1 中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监测因子中除了锰、氨氮、氯化物和钠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值外(满足 V 类标准值),其余指标均能小于《地

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标准值,由于本区域地下水不开发,这四项指标超标数量不大,不涉及地下水引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对人体基本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地块内地下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本次调查地块西侧地表水监测指标中,除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Ⅲ 类标准限值,氨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Ⅳ 类标准限值,总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V 类标准限值外,其余指标均小于 Ⅲ 类标准限值,这四项指标均不是有毒有害指标,且超标数量不大,该地块周边地表水不作为饮用水,地块内地表水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启动地表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温州市瓯海区中心西单元 A-17-1地块及周边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地下水及旁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计细调查工作。

②建议

1、建议在地块开发前加强管控,禁止地块内堆放垃圾;后期开发过程中也应加强管控力度,防止土壤环境恶化。

2、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故在地块开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壤或地下水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