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2幢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943689601。
法定代表人:谢月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政务服务中心发送的函及相关举报人的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对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参与温州市瓯海职业中专集团学校瞿溪校区扩建工程空调采购项目(编号:Z-GB20240307007)过程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28日参与温州市瓯海职业中专集团学校瞿溪校区扩建工程空调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型号KFR-35GW/GK1X-X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报告编号:00501-CG2023-2628),经本机关核实该份检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为虚假实验报告。本机关认为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实验报告出具检测机构回复函、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s://www.energylabel.com.cn)的查询结果、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4年5月21日,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认为公司确实不知道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原件不符,不存在恶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故意。经复核,本机关认为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温州豪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