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4-75258
  • 文件编号:温瓯民〔2024〕91号
  • 主题分类:特困人员供养
  • 发布单位:瓯海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6-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6 16:59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规定,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生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其照料护理费用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5月2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4〕16号),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由2280元上调至2490元,据此,决定调整我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如下: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92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6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49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50%确定,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6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49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25元/月。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