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温环瓯查〔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4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盛丰路28号(南幢第5层)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PU鞋底生产,喷光车间内2条喷光流水线正在生产,其中位于北侧位置的1条喷光流水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机已开启,但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未放置活性炭,该条喷光流水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光、烘干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喷光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未放置活性炭、喷光流水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直接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6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鞋用涂料安全数据单(SDS)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喷光流水线使用的鞋用涂料的VOCs质量占比在10%以上的情况;
5.《关于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双PU鞋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建〔2019〕19号)、《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双PU鞋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双PU鞋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31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评审批、已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及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喷光流水线1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6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喷光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清单
当事人名称: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喷光流水线 | 1条 | / | / | / | 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喷光车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