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28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4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盛丰路28号(南幢第5层)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PU鞋底生产,喷光车间内2条喷光流水线正在生产,其中位于北侧位置的1条喷光流水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的风机已开启,但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未放置活性炭,该条喷光流水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光、烘干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8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喷光流水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未放置活性炭、喷光流水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直接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6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鞋用涂料安全数据单(SDS)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喷光流水线使用的鞋用涂料的VOCs质量占比在10%以上的情况;
5.《关于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双PU鞋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建〔2019〕19号)、《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双PU鞋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双PU鞋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31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评审批、已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及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