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环瓯停建〔2024〕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温州市迎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
地址/住址: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鹅湖工业区鹅兴路219号。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产品制造,你单位位于一楼生产车间东侧的4台压铸机正在生产,车间西侧有3台压铸机未在生产,检查你单位相关环评审批文件显示,你单位压铸机审批数量为4台,有3台压铸机未能出示相关环评审批、验收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建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6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建设的情况;
5.2024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建设的情况;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你单位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温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图,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地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
9.温州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州市迎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设备建设项目投资额的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压铸机建设项目需经审批方能投入建设的情况。
11.《温州市迎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年产400万手五金配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号:温环瓯改备【2020】1620号和《温州市迎炫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提升成效评估报告》部分页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投入建设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