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福寿康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2201室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2MA2CQ4Q690。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勇,该镇镇长。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立新村沿街商住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734522748E。
法定代表人:何关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787号吹台广场1幢2008室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MA2869N28Q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人温州福寿康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因对泽雅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采购项目(编号:MYWZ-202312251002)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不公正:经过对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调查,我们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不公正行为。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标准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公正评分。这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事实依据:1.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履约能力里供应商 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担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养老类项目中累计送餐次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得4分(证明材料以就餐补助证明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缺一不可)与事实不符。通过收集了解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投入养老服务行业,参与瓯海区娄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其未能达到10000人次以上。其公司在其他县市区开展养老类项目的就餐服务中还未下发政府助餐补助文件。2.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分内容,服务方案,简要阐述本项目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调查分析,以及解决方案描述,由评委综合打分,其中A档的得4分,B档的得3分,C档的得1分,D档的不得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标准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公正评分。2分没有依据。投诉事项 2,技术标准歧义,招标文件中的助浴服务车辆投标人至少配备1辆具备老年人助浴功能的服务车,并提供服务车彩色照片(如车身、车内洗浴区、车内助浴设备、无障碍设备、道老化设备等)及有效的行驶证和购车发票等证明材料,如租赁的,还须提供专用租赁合同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本项目总服务期限)。评委将根据服务车与老年人助浴功能及设备的适配性、先进性和可靠性进行综合打分,未配置车辆的不得分。其中A档的得 6-3.1分,B档的得 3-1分。标明是客观分。技术标准表述存在多解释性,给评标过程中的主观判断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事实依据:通过调查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参加2023年4月关于瓯海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助浴服务车项里低分,未能提供完善的助浴服务车。与事实不符。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1.调查处理:对评标委员会的不公正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2.公正评标:请求确认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无效,并重新组织评标工作。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人民政府辩称:我单位于2024年3月4日收悉投诉人温州福寿康医养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委托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组织原泽雅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质疑函内容进行讨论以协助答复质疑。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质疑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温州福寿康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了《泽雅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疑函回复》并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仍为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次采购过程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针对投诉事项一,1、我单位于2024年3月4日收悉投诉人温州福寿康医养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收件,在2024年3月13日组织原泽雅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质疑函内容进行协助答复质疑,并于当日由评审委员会出具《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评委意见》,一致认为质疑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2、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第6点:
0-3分 | 简要阐述本项目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调查分析,以及解决方案描述,由评委综合打分,其中A档的得4分,B档的得3分,C档的得1分,D档的不得分。 | 主观分 |
中的主观分评分要点及说明由于招标文件编制时错误导致A档的得 4分,B档的得 3分,C档的得1分,D档的不得分,评分区间没有得2分的情况。在评标时有两位评标委员将此处错误在不限制自由裁量权下进行主观判断,按照横向偏差打出“2分”主观分值。因招标文件自发布招标到投标截止时间以及发布中标候选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均未收到潜在投标人针对此条款的采购文件的质疑,且投诉人在2024年3月4日提交的《质疑函》内容中也未对此条款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投诉人投诉内容未在质疑内容及期限内,视为超出投诉期限。二、针对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第5点“助浴服务车辆”,该项分既要求投标人在满足具备老年人助浴功能的服务车客观条件下,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评比,从而增加评审标准的逻辑性和结构性,并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多解释性”。且招标文件自发布招标到投标截止时间以及发布中标候选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均未收到潜在投标人针对此条款的采购文件的质疑,根据采购文件8.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且投诉人在2024年3月4日提交的《质疑函》内容中也未对此条款做出质疑逾期提出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未在质疑内容及期限内,视为超出投诉期限。三、我单位及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温州福寿康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做出《泽雅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疑函回复》。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次采购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述称:一、针对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担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养老类项目中累计送餐次数达到5000人次的得1分,达到5000-10000人次的得3分,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得4分。由我司运营的藤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满足得分要求,累计送餐次数已达10000人次以上,就餐补助已包含在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中,并在我司与藤桥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在我司的投标文件P45-51页中已经提供了业主单位证明、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项目合同。二、针对投标人至少配备1辆具备老年人助浴功能的服务车,并提供服务车彩色照片(如车身、车内洗浴区、车内助浴设备、无障碍设备、道老化设备等)及有效的行驶证和购车发票等证明材料,如租赁的,还须提供专用租赁合同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本项目总服务期限)。针对本项目我司已购置一辆助浴车,更好地为本项目服务,在开标前与车辆厂家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满足业主单位的进场时间,满足业主单位的验车要求。在我司的投标文件P83-89页中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MYWZ-202312251002),2024年2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2月28日14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共5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
二、2024年2月29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三、2024年3月4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温州福寿康医养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质疑事项1: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履约能力客观分里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老龄、卫生部门颁发的荣誉得2分,与事实不符。事实依据:在2023-12-27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关于永嘉县2024年-2025年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中,其技术评分明细表里,未有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的荣誉。并经过了解在人民政府或民政、老龄、卫生部门的平台上未收集到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的荣誉。质疑事项2: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履约能力里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担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养老类项目中累计送餐次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得4分(证明材料以就餐补助证明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缺一不可)与事实不符。事实依据: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投入养老服务行业,参与瓯海区娄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其未能达到10000人次以上。通过收集了解其公司在其他县市区开展养老类项目的就餐服务中还未下发政府助餐补助文件。质疑事项3: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助浴服务车辆里投标人至少配备1辆具备老年人助浴功能的服务车,并提供服务车彩色照片(如车身、车内洗浴区、车内助浴设备、无障碍设备、道老化设备等)及有效的行驶证和购车发票等证明材料,如租赁的,还须提供专用租赁合同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本项目总服务期限)。事实依据: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参加2023年4月关于瓯海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助浴服务车项里低分,未能提供完善的助浴服务车。与事实不符。
四、2024年3月13日,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原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质疑函内容进行协助答复质疑。评审委员会出具《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评委意见》:“1.针对第一条质疑,即关于企业荣誉的评分问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误解。虽然该企业提供的荣誉证书是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但经过核实,这些荣誉并不符合评分标准中规定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得分资格。因此,该企业在这一部分的得分将不计入总分。……综上所述,经过评审专家仔细核实和深入讨论,我们一致认为这些质疑事项并不影响中标结果。因此,该企业仍然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五、2024年3月13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答复函的部分内容为:一、中标人(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提供的荣誉证书不符合评分标准中“2021年1月1日至今获得区(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老龄,卫生部门颁发的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的荣誉得1分,设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老龄,卫生部门颁发的荣誉得2分。”规定的得分资格,予以修正。……修正后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1.45分;第一中标候选人仍为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六、本项目发布的公开招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第五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五、评分细则 1、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及说明 | 备注 |
2 | 履约能力 | 0-4分 | 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担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养老类项目中累计送餐次数达到5000人次的得1分,达到5000-10000人次的得3分,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得4分。 证明材料以就餐补助证明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缺一不可。 | 客观分 |
5 | 助浴服务车辆 | 0-6分 | 投标人至少配备1辆具备老年人助浴功能的服务车,并提供服务车彩色照片(如车身、车内洗浴区、车内助浴设备、无障碍设备、道老化设备等)及有效的行驶证和购车发票等证明材料,如租赁的,还须提供专用租赁合同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本项目总服务期限)。 评委将根据服务车与老年人助浴功能及设备的适配性、先进性和可靠性进行综合打分,未配置车辆的不得分。 其中A档的得6-3.1分,B档的得3-1分。 | 客观分 |
6 | 服务方案 (承诺的服务内容后期将纳入考核) | 0-3分 | 交接方案。与现有服务单位的对接(过渡)方案,若供应商为现有服务提供单位,则提供与中标人的对接(过渡)方案,由评委综合打分,其中A档的得3分,B档的得2分,C档的得1分,D档的不得分。 | 主观分 |
0-3分 | 简要阐述本项目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调查分析,以及解决方案描述,由评委综合打分,其中A档的得4分,B档的得3分,C档的得1分,D档的不得分。 | 主观分 | ||
0-3分 | 结合本项目的服务范围,性质特点,提出服务管理服务定位、目标及服务流程设计方案(包含服务清单、服务过程跟踪、服务质量反馈、服务流程后续跟踪有无具体措施等),由评委综合打分,其中A档的得3分,B档的得2分,C档的得1分,D档的不得分。 | 主观分 |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的“以往累计送餐次数”及投诉事项2中的“助浴服务车辆”。针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2021年1月1日以来承担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养老类项目中累计送餐次数”“配备1辆具备老年人助浴功能的服务车”招标要求,中标供应商浙江好帮手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业主单位证明、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项目合及其与车辆厂家签订了购车合同、彩色照片”等予以证实,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公正评分,纯属其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相关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中的“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分内容,服务方案” 及投诉事项2中的“技术标准歧义,技术标准表述存在多解释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上述两项投诉内容均已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组织原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质疑函内容进行协助答复质疑,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委意见及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已表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不符合重新评审的情况下,对采购项目进行重新评审及改变评分结果,该行为显然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泽雅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化运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采购项目(编号:MYWZ-202312251002)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1、2不成立或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二、对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另行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