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2/2024-73782
  • 文件编号:温瓯综法〔2024〕77号
  • 主题分类:人大建议
  •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4-05-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区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5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4-05-06 14:25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关于朱寿霸代表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办理仙岩街道沈岙村村委会办公楼产权手续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讨论,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确认。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并书面告知理由。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因此,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确认、规划主管部门已经启动核实程序是规划主管部门移交案件并由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处罚的前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已作明确。

规划主管部门如需进行立案查处的,请依照2020年9月30日实施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将相关证据资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以上内容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办理单位联系人:余徳聪,联系电话:88592860。

附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