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登盛:
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一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4〕3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4〕308号)(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市监处罚【2024】308号).pdf
联系人:贺卫; 联系电话:8585690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村穗丰街240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