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9/2024-74212
  • 文件编号:温瓯财〔2024〕27号
  • 主题分类:许可决定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5-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5-21 15:54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方正组团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742039983E。

法定代表人:周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晓燕 党组书记、主任

被投诉人:温州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2号楼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A33WXK

法定代表人:卢圣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第5层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279335676XN

法定代表人:苏志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1号海螺大楼北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63913409T

法定代表人:刘振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瑞安市安阳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交通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44110692

法定代表人:王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弘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电商大厦一楼101A室8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40330086

法定代表人:白海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相关供应商: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299号2幢30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272321361

法定代表人:丛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相关供应商: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新城大厦7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19901406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瓯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幢六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957807544

法定代表人:郭宅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国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7728117K

法定代表人:李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温州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1110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8844734R

法定代表人:袁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东繁华世家雅景苑1号联排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5542026Y

法定代表人:常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投诉人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因对2024-2025年度安置房及土地比准价评估服务第三方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采购项目(编号:ZJBG-CG-2024-01)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体不合法,被投诉人对质疑的回复事实理由不充分,无证据显示投标人的资格是由2名征集人和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的。被投诉人回复称该项目的7位评审专家中有两位是采购人代表,但这两位采购人代表角色只能代表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而不能代表征集单位的资格审查人员,将征集单位的资格审查人员与评审专家成员相混淆;被投诉人回复又称是由于政采云公司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所调整,即使政采云系统对评审操作程序有调整,但政采云系统也不会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去省略掉资格审查环节。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体不合法,本次采购活动无效。事实依据:1、根据政采云平台红色字体显示“资格审查不符合”的评定是评标委员会7位专家而不是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政采云平台显示:专家1至专家6六位专家均评定本投标人“未提供资质证明”,专家 7家评定“未提供企业资质证明”。 2、依据本项目征集文件第16页3.2电子响应文件开标及评审程序中第 2)、第4)也明确规定 “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情况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1、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是评标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据此规定,评标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以上两点法条充分说明了评标专家委员会不具备资格审查的资格,也不能接受征集人或代理机构的委托来代替资格审查这一关键环节。资格审查的主体不合法,则其做出的资格审查结论自然不能成立,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 2:我公司严格按照征集文件中第12页关于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8点要求及附件四(第31页至36页)要求格式来编制的资格文件,这8点要求及附件四中并未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文件。资格审查时不应以未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为由来否决我公司投标资格。被投诉人对质疑回复是答非所问,回复称是“根据2024年3月6日所更正的特定资格要求”。但这个更正主要内容是对原征集文件上的资质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未对征集文件中有关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8点要求及附件四进行明确要提供投标人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况且我公司的资格文件在技术文件部分中的第七大点《履约情况及用户评价》中也有提供。因此其直接原因是:(1)征集人或代理机构在征集文件中对编制资格响应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文件要求,(2)资格审查时又不遵守自己编制的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标准来审查,(3)资格审查时碰到问题又不遵守自己编制的征集文件中关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页29项关于“解释权”表栏上说明的先后次序来执行。征集文件上这样写道:“构成本征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仅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阶段的约定,按征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以此说明,资格响应文件格式顺序在最后,自然而然资格审查时应以在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8点要求及附件四要求格式为准进行审查。征集文件中漏洞百出,前后不一致,征集人或代理机构自己编制的格式响应文件,审查过程中又不执行,发现问题也不向投标人发函进行澄清,随意否定投标人资格,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投标活动的工作程序。事实依据:1、我公司严格按照征集文件中第12页关于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8点要求及附件四(第31页至36页)要求格式来编制的资格文件,这8点要求及附件四中并未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因此资格审查时应按编制资格响应文件的8点要求及附件四中要求格式来审查,无正当理由将我公司投标资格审查不符合来处理。导致后续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不能进入评审。况且我公司在技术文件部分中的第七大点《履约情况及用户评价》中也有提供资质证书。2、依据本项目征集文件第17页3.3响应文件的初审中第(1)资格性审查②之规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若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文件有疑问,征集组织机构将在系统上向供应商发起询标函”;并且用黑体字重点强调了这句话,可在评审期间我公司一直未收到征集组织机构向我供应商发起询标函。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之(四)之(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规定之(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规定之(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认为评标活动程序违法,采购征集文件编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漏洞百出、评分标准含糊不清,要求责令重新编制发布采购征集文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答复辩称:1.我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于2024年2月2日发布政府采购意向,2024年3月4日发布正式采购征集文件,并于2024年3月26日完成评标工作。2.关于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我中心认为采购征集文件含义明确、评分标准清晰,但与评标流程确实存在一定出入。经向代理方浙江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了解,为政采云公司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进行了调整,资格审查结果必须由所有专家出具所致。综上,我中心建议区财政局先与政采云公司沟通评标流程,否则后续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被投诉人温州百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答复辩称:1.因系统设置问题,相关资格审查人员只能设置为评标小组人员。2.从本次评标时间内相关的现场评审监控证明在9:46开始我方代理公司已明确告诉专家小组,我方对资格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并于9:59由专人对所有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料进行逐项确认。于10:13分由我方人员提出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否决理由为未提供资质证书,相关处理意见由我方代理公司进行确认,并明确相关事实清晰,无需补充,或进行询标。3.本项目招标公告与电子标书以及相关更正公告,均明确需提交相关特定资质资料。投标人已完全按照相关要求,在对应目录内提交了资信等级证书。以上情况足以证明,投标供应商已完全知晓相关资质要求,而并非是投诉函中辩称的因按照招标文件17页3.3款内容投标所导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未提交。

相关供应商均未书面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编号:ZJBG-CG-2024-01),2024年3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3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3月26日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共16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

2024年3月26日,征集人发布入围结果公告,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等十家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沪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三家被专家评审小组以未提供资质证书或未提供资信等级证书为由认定为“资格审查不符合”。目前,征集人和十家入围供应商均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2024329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温州市众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447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项目发布的公开招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征集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 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  具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AA级或等同AA级及以上证书 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评估能力。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由 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担任。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

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 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 具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AA级或等同AA级及以上证书 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评估能力。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由 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的人员担任。

29

解释权

构成本征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框架协议文件组成内容的以框架协议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框架协议条款约定的框架协议优先顺序解释仅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阶段的约定按征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征集人负责解释

三、 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征集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征集文件各个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电子响应文件的构成

3.1 电子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

1)资格文件(强制性要求,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进入后续评审,按无效标处理)

序号

备注

1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登记证明材料)

附件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提供情况说明)

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提供情况说明)

4

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新成立不满三年的组织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6

供应商“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记录网页截图(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7

声明函(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协议项下的采购活动)

8

法定代表人资格声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为供应商代表时,可不提供)

备注以上所需的各种材料若系复印件扫描件须加盖供应商有效的公章CA电子签章)。

②相关证书、报告等如遇年检或换证等特殊情况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 开标和评标

3.2电子响应文件开标及评审程序

2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

3.3响应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各供应商资格文件后,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响应文件所提交证明材料是否能证明符合本项目对合格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征集人可取消其入围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通过资格审查视作具备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响应文件将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若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文件有疑问,征集组织机构将在系统上向供应商发起询标函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四 

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登记证明材料)

说明:

1.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扫描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注:该部分共罗列了8组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   征集原则及方法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分值

1

机构整体实力

供应商2021.1.1至今年审查完成的同类业绩每个加0.5分,满分15分。

注:须提供合同、验收材料或评估报告,否则不计分。

0-20

提供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AAA级或等同AAA级证书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2

机构整体审查人员实力

上报的机构审查人员,需持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证书,合计持有8本及以下的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本证书得2分,最高得14分。

注:机构审查人员汇总表中所有人员需提供社保证明,如为退休人员应提供用工合同,否则不予以承认。

0-14

2024年3月6日,被投诉人发布了更正公告
 

 

经查阅评标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本项目评标时,确由评审专家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且评审专家小组进行分工审查。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亦规定“3.2 2)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文件进行评审。”(见征集文件第16页)“3.3(1)①依据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征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各供应商资格文件后,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见征集文件第17页)因此,本项目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理应是征集人或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家评审小组。且本机关向政采云平台咨询,平台反馈系统并未强制设置“相关资格审查只能设置为评标小组人员”。现被投诉人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明显已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征集文件》的规定,属评标程序违法。据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征集文件》“征集公告”与“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就“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均明确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但在“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三、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 3.1(1)▲资格文件”仅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承诺函、声明函”等8项文件资料,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交“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证书”,且在相对应的“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四”中也仅罗列了上述8项文件资料的参考样本,并无“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证书”参考样本。因此,被投诉人的征集文件编制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极为不严谨。2024年3月6日更正公告也仅针对“征集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未对其他相应有关内容同时予以更正。现投诉人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关于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应。”及《征集文件》规定,并无不当。且被投诉人亦未依规定在系统上向供应商发起询标函要求澄清。因此,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未提供编制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资质证书”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另本机关认为:1.根据《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估价机构资信等级的评定与企业的成立年限、规模、办公条件、注册资本(出资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从业年限等相关,因此,被投诉人在《征集文件》中规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且具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AA级或等同AA级及以上证书”,显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应予纠正。

2.征集人在资格条件里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土地估价评估资质且具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AA级或等同AA级及以上证书”,又在“评分内容及标准”规定“提供市级以上政府机关或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AAA级或等同AAA级证书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征集人的该行为属于将资格条件提级作为评审因素,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3.征集人在“评分内容及标准”规定“供应商2021.1.1至今年审查完成的同类业绩每个加0.5分,满分15分。”该业绩分设置明显过高,已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2024-2025年度安置房及土地比准价评估服务第三方机构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采购项目(编号:ZJBG-CG-2024-01)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1、2成立,且《征集文件》存在多项违法、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撤销合同,重新编制征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5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