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保障我区食品流通安全,区局制定了《2024年度瓯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瓯海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度温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第三方冷库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各辖区所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我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确定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重点如下:
(一)重点品种:1.冷冻冷藏食品;2.散装食品;3.食用盐;4.进口食品、畜禽产品、熟制肉制品、儿童食品及前期抽检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二)重点对象:1.学校食材配送企业、其他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2.上年度曾出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区域:1.校园及校园周边;2.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3.农村地区;4.网络销售。
(四)重点内容:1.进货查验、过期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履行到位;2.食品是否存在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等质量问题;3.食品是否按规定贮存、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以属地市场监管所的日常巡查为主、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应关联信用风险,高风险对象占比不低于50%,其中: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农批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为本地区总数的100%;农贸市场开办者,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25%;高风险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和小食杂店,抽查对象数不低于本地区总数的5%,不高于本地区总数10%;网络食品销售,抽查对象数不高于本地区总数的10%;食用农产品销售,抽查对象为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每个随机抽查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数量不低于该市场入场销售者总数的5%。具体抽查事项等操作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信﹝2024﹞1号)和市局有关部署实施。
四、监督检查频次
各地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食品经营者信用状况和当地监管资源,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本年度新取得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新登记的小食杂店、食品销售摊贩,应在取得许可或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至少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
每次检查完毕,应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资料汇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一起作为动态风险因素,调整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现风险分级100%全覆盖。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或丧失食品安全信用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责令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经营者每半年报送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直接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高效、无缝隙的食品流通监管体系。
(二)提升检查效能。要秉持“能随机尽随机”“能联合尽联合”“应覆盖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工作安排,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新模式,同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
(三)规范检查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频次等要求开展检查,应用“互联网+监管”软件,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处置到位、归档及时。
(四)注重监管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对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时实施复查,必要时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风险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