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3208
  • 文件编号:温瓯政办发〔2024〕13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3-2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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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09:43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2月2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瓯海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温瓯政办发〔2013〕188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3 风险防控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5.2 震情速报

5.3 灾情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与保障

6.2 启动响应

6.3 响应措施

6.3.1 搜救人员

6.3.2 安置受灾群众

6.3.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4 抢修基础设施

6.3.5 加强现场监测

6.3.6 防御次生灾害

6.3.7 维护社会治安

6.3.8 开展社会动员

6.3.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6.3.10 发布信息与管控舆情

6.3.11 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6.4 响应结束

6.5 复盘评估

7 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与资金保障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地震灾害和区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研判、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立瓯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震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震指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震指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有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局、市交管局四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瓯海中队、各镇街分管负责人。

区震指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同志参加。

区震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震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震指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等。

区震指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响应级别;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救治伤员,安置转移灾民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加强监测,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及引导管控舆情;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区人武部:协调联络驻军部队、武警力量,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与地方专业救援队伍联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放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内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区发改局:审核、审批有关地震监测、预警和地球物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执行相关物资储备计划和政策;保证灾区粮食、药品等重要产品的价格稳定;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的供应,保障市场供应;负责救灾物资的调拨、紧急采购与配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区经信局: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地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抢险类物资的应急供应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区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被困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地震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区科技局:协同开展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和研究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区财政局:按规定筹措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住建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指导受灾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区农业农村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及文物行业地震救灾工作;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做好应急广播相关预警信息传播。

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震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地震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区震指办公室职责,统筹组织应对地震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和震害调查等,承担灾害损失技术评估工作;承担地震应急科普、涉震舆情监控,协助区委宣传部,共享舆情信息;承担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指导震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景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相关区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组织开展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市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协调组织相应抢修力量。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组织指导灾后林业重建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

区供电分局:负责辖区内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交管局四大队:掌握灾区道路灾情信息并及时发布;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做好道路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武警瓯海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困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协助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消防救援大队:调集地震救援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2.3 现场指挥部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或区震指派出的负责人员担任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10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承担区震指应急状态下的办公室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区震指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承担区震指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负责制订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救援;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装备参加救援;组织救援人员、装备的投送工作。

人员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负责筹措、调运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材、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伤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指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

公共设施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负责电、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指导相关企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区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负责组织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负责区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视情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和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

灾后恢复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及时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

救灾捐赠接收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协调慈善组织做好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慈善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指导慈善组织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指导慈善组织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对救灾物资、资金分配进行台账式管理;视情组织慈善组织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受灾镇街组成。负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等工作。

3 风险防控

积极配合和协助上级地震监测台(站)对区域临震异常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时了解和掌握区域地震信息;对于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震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根据临震预报,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原则,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市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并协调上级单位协助。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派出工作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并协调上级单位协助。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震指负责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震指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震指应根据灾情实际,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在省地震局统一领导下,温州中心站应加强日常震情跟踪监测、分析、预报和预警,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重点地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报及评审意见,应急、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依法上报,统一发布震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

5.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根据省地震局发布的快速测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受损情况初报工作,并将受损情况迅速上报。

5.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基层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及时报告灾情信息;灾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紧急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将汇总的灾情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灾情、震情等信息时,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核实、汇总灾情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将收集了解的灾情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告区外办或区台办等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涉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迅速报告省市有关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与保障

发生地震灾害后,地震发生地区应立即报告当地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发动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治、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6.2 启动响应

区震指根据震情、灾情信息,召开地震应急工作会议,调度了解灾情形势,分析研判态势,评估震情灾情。根据致灾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区震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预案和区震指要求,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6.3 响应措施

根据地震灾情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6.3.1 搜救人员

迅速协调派遣救援力量,调配救援物资和装备,赶赴灾区,搜救掩埋、被困人员,转移运送受伤人员;严密组织救援工作,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6.3.2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或搭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生活需要;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6.3.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6.3.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6.3.5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开展现场流动观测和强震动观测,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观测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滚动会商;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安排专业力量加强对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3.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提出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建议;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6.3.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3.8 开展社会动员

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志愿活动;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6.3.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相关工作。

6.3.10 发布信息与管控舆情

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统筹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6.3.11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组织对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等调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4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6.5 复盘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震指成员单位总结地震应急工作,报区震指办;区震指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抗震救灾过程进行复盘评估,总结经验,补齐短板。

7 恢复重建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队伍建设,对全系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经常性捐助接收站点网络,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8.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参照自然灾害过渡性救助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合理保障;建立储备物资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相关部门每年对储备物资进行清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生活救助及跨地域支援;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可以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9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级有关部门修订,报区政府审 核发布。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并报区政府审核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