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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4-19 16:53 访问次数: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12

向勇:

身份证号433*************35,经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幸福路118号对面山坡空地。

20243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对你经营的工业固废晾晒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工业固废晾晒点北侧的简易棚内有未干抛光铝粉正在晾晒,两个简易棚均未做好密闭措施,分别位于北侧简易棚内和南侧简易棚西南侧有已晾晒好的抛光铝粉堆放。位于简易棚周边东侧、西侧及西南侧三个方向有抛光铝粉遗撒在外环境土壤,三个点的遗撒面积小于1平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 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该晾晒点将属于工业固废的抛光铝粉遗撒到外环境土壤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工业固废晾晒点的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简易棚及周边的布置情况;

4. 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晾晒点的基本情况和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晾晒点经营者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出土壤检测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晾晒点遗撒的工业固废土壤检测未超标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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