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4-73499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4-04-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邵登盛)

发布日期:2024-04-18 14:51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温瓯市监罚告〔2024〕181号

邵登盛: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邵登盛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邵登盛,于2021年12月28日,在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温州市瓯海区的大发凯旋门、鹿城区的下吕浦大鹏等楼盘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等内容)共计1300余条。当事人邵登盛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推销业务,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邵登盛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宜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贺卫

联系电话:85856902

联系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街240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