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发布日期:2024-04-18 16:28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具体标准备注
违则罚则
1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50-200元划转给行政执法
2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严重1.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7000-10000元
一般1.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人员、装备配备不满足对应星级档次的。
2.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不能按规定响应处置火灾的。
3000-7000元
3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
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严重1.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的。7000-10000元
4对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严重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3项以上未改正的。7000-10000元
一般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2项上未改正的。3000-7000元
较轻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有1项未改正的。2000-3000元
5对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不设裁量
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6对高层建筑超负荷用电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3500-5000元
一般1.不属于重点场所的。1500-3500元
7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14000-20000元
一般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6000-14000元
较轻1.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2000-6000元
8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严重1.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7000-10000元
一般1.未设人员密集场所的。3000-7000元
9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对单位)不设裁量
1000-1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10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严重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35000-50000元
一般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有3处以上火灾隐患的。15000-35000元
较轻1.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有1至2处火灾隐患的。5000-15000元
11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5000-50000元划转给行政执法
12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严重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
检查规则》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210000-300000元
一般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2.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存在2项以上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90000-210000元
较轻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
全检查规则》存在1项重要事项不合格的。
30000-90000元
从轻或减轻1.在办案期间已完成整改的。5000-30000元
不予处罚1.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13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35000-50000元

一般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4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不设裁量

市级未设裁量
15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的。
3500-5000
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的。
1500-3500
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000-1500
16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不设裁量/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市级未设裁量
17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不设裁量/10000-2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18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严重1.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7000-10000元
19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一般1.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3000-7000元
20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不设裁量
10000-100000市级未设裁量
21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不设裁量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市级未设裁量
22对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检测人员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不设裁量
5000-10000市级未设裁量
23对高层民用建筑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严重1.未制定预案或未落实防范措施,且未公告的。7000-10000元
一般1.已制定预案并落实防范措施,但未公告的。3000-7000元
24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7000-10000元
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3000-7000元
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1000-3000元
25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14000-20000元
一般1.不属于重点场所的。6000-14000元
26对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不设裁量
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27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严重1.房屋同时居住10人以上的。3500-5000元
一般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上10人以下的。1500-3500元
较轻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下的。500-1500元
28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不设裁量
警告和个人处罚不设裁量市级未设裁量
29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严重1.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7000-10000元
一般2.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3000-7000元
30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严重损坏或者瘫痪,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
3.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5.非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
6.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
注:1.2.3.4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12个月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1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严重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210000-300000元
一般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90000-210000元
较轻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30000-90000元
从轻或减轻1.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已申请许可的。
3.单位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5000-30000元
不予处罚1.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2.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3.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检查之日起1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且自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32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导致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损坏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3.重点场所损坏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挪用消防设施、器材4处以上的。
2.重点场所损坏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重点场所损坏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的。
4.非重点场所损坏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5.非重点场所损坏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类别消防设施系统整体运行的。
6.非重点场所损坏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7.非重点场所损坏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注:2.3.4.5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3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3500-5000元
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500-3500元
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000-1500元
34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严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的。3500-5000元
一般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75%的。1500-3500元
35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35000-50000元
一般1.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15000-35000元
较轻1.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5000-15000元
36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较轻1.符合轻微火灾登记条件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37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3500-5000元
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500-3500元
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000-1500元
38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不设裁量
10000-2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39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严重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7000-10000元
40对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一般1.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1500-3500元
较轻1.公示信息不完整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的。1000-15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41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严重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35000-50000元
一般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15000-35000元
较轻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5000-15000元
42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不设裁量
10000-2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43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
未改的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严重1.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7000-10000元
一般1.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5000-7000
较轻1.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5000元
44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
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严重1.存在拒不改正情形的。500-1000元
45对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不设裁量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46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7000-10000元
一般1.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3000-7000元
较轻1.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1000-3000元
47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
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不设裁量
50-200元市级未设裁量
48对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不设裁量
5000-1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49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严重1.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7000-10000元
一般1.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已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但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在显著位置公告的。3000-7000元
较轻1.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已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但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在显著位置公告的。2000-3000元
50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严重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7000-10000元
一般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3000-7000元
51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35000-50000元
一般1.非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1至2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52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2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35000-50000元
一般1.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3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严重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因吸烟、使用明火,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2.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情况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4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严重1.在重点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情况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5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严重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一类或多类系统的。
2.重点场所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或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4.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4.非重点场所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5.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或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注:1.2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6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严重1.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7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不设裁量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58(温州)对居住出租房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不设裁量
500-5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59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严重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7000-10000元
60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不设裁量
10000-2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61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一般1.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3000-7000元
62对高层建筑受委托人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严重1.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35000-50000元
63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5000-50000元划转给行政执法
64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脱落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严重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5%以上的。7000-10000元
一般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2%以上的。3000-7000元
较轻破损、开裂、脱落的面积占外墙外保温系统面积2%以下的。2000-3000元
65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21000-30000元
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10000-21000元
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10000元
66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严重1.房屋同时出租给10人以上的。单位:21000-30000元
个人:3500-5000元

一般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单位:9000-21000元
个人:1500-3500元

较轻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下的。单位:3000-9000元
个人:500-1500元

67对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不设裁量
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68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严重1.有5处(项)以上不符合标准的。7000-10000元
一般1.有2至4处(项)不符合标准的。3000-7000元
较轻1.有1处(项)不符合标准的。1000-3000元
69对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不设裁量
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70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严重1.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7000-10000元
一般1.属于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3000-7000元
71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不设裁量
50-200元市级未设裁量
72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严重1.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3500-5000元
一般1.非重点场所的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500-3500元
较轻1.经改正,仍有1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1000-1500元

对非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六项
严重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15000-35000元

较轻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5000-15000元
74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严重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居住场所,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35000-50000元

一般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15000-35000元
较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其他情形的。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5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严重1.人员、场地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2.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类别不齐全的。
3.未建立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的。
70000-100000元
一般1.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的数量、功能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2.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
50000-70000元
76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5000-50000元划转给行政执法
77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不设裁量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78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至2处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2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的,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79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不设裁量
10000-2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80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不设裁量
10000-2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81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不设裁量
10000-2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82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严重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的。
2.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的。
70000-100000元
一般1.机构能够证明开展服务活动过程真实并如实记录,但属于被迫出具与事实不符结论的。50000-70000元
83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严重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5份以上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7000-10000元
一般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2至4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3000-7000元
较轻1.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1份消防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的。1000-3000元
84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避难空间的。35000-50000元
一般1.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50%以上的。15000-35000元
较轻1.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内的非避难空间建筑面积50%以下的。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85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严重1.标示的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7000-10000元
一般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3000-7000元
较轻1.已设置但未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的。2000-3000元
86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严重1.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35000-50000元
一般1.有2至4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15000-35000元
较轻1.有1处(项)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10000-15000元
87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7000-10000元
一般1.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3000-7000元
较轻1.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1000-3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88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严重1.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14000-20000元
一般1.管理对象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1项未改正的。
2.管理对象不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2项以上未改正的。
6000-14000元
较轻1.管理对象不属于高层建筑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责令改正仍有1项未改正的。2000-6000元
89对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严重1.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5项以上的。35000-50000元
一般1.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3至4项的。15000-35000元
较轻1.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1至2项的。5000-15000元
90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35000-50000元
一般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91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严重1.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7000-10000元
一般1.未设人员密集场所的。3000-7000元
92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不设裁量
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93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94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严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95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擅自拆除或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导致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3.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5.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超过50%的。
6.非重点场所擅自拆除或停用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超过50%的。
注:1.2.3.4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6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15000-35000元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5000-15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97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较轻1.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98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35000-50000元
一般1.属于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5000-35000元
较轻1.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的。
2.属于非重点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5000-15000元
99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不设裁量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市级未设裁量
100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不设裁量
20000-3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
101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
、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较轻1.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1000-3000元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02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严重1.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5处(项)以上的7000-10000元
一般1.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2至4处(项)的3000-7000元
较轻1.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1处(项)的1000-3000元
103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不设裁量
5000-10000元市级未设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