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一般案件适用)
温环瓯责改〔2024〕11号
温州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3,法定代表人陈直坚,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溪镇水尾村鸿泰智能制造园。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正在对瓯海区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5地块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区域临近居民区且施工噪声较响。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施工的温州市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5地块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噪声检测,检测人员在工地厂界外西南侧1m道路设置噪声检测1号点位、厂界外西北侧1m道路设置噪声检测2号点位,经检测西南侧外1m道路1号点位74dB、西北侧外1m道路2号点位68 dB,1号点位噪声检测结果超过《建筑工地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直坚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吴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吴亮受法定代表人陈直坚委托的情况;
3、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正在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5地块施工及噪声检测的情况;
4、2024年3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单位施工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施工区域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5、2024年3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该单位正在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5地块施工及噪声检测的基本情况;
6、2024年3月29日噪声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2024年3月20日在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5地块施工,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
7、2024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在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5地块施工,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1号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情况;
9、《检测结果告知书》 温环瓯检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测结果向该公司进行告知送达。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测人员上岗证材料2份,证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
11、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温州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为瓯海区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5地块的施工单位;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施工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