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一般案件适用)
温环瓯责改〔2024〕10号
温州市兴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Y,法定代表人张爱平,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南村温瞿东路1幢501室。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施工的温州市瓯海金竹村经济合作社三产安置房工程(A3- 7地块)施工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正在施工,现场委托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测站对该施工工地进行噪声检测,检测人员在施工工地厂界外东侧围墙温州育英学校高中分校内设置一处噪声检测点位,进行施工噪声检测,经检测该点位79dB、噪声检测结果超过《建筑工地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正在温州市瓯海金竹村经济合作社三产安置房工程(A3- 7地块)施工的情况;
2、2024年3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单位施工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施工区域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3、2024年3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该单位正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金竹村A3- 7地块施工及噪声检测的基本情况;
4、2024年3月29日噪声检测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2024年3月21日在温州市瓯海金竹村经济合作社三产安置房工程(A3- 7地块)施工,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4]10号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情况;
6、《检测结果告知书》 温环瓯检告[2024]3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测结果向该公司进行告知送达。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测人员采样材料2份,证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
8、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温州市兴亿建设有限公司为温州市瓯海金竹村经济合作社三产安置房工程(A3- 7地块)的施工单位;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施工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