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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04-17 14:26 访问次数: 来源:执法队一队(景新)

温州市韩美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T,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住所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山路19号(泰盛路7号)

我局于20244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4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郭溪泰山路19号(泰盛路7号)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漆渣摆放在楼顶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旁,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的身份;

2.20244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和现场照片证据10,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3.202441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关于温州市韩美电镀有限公司车间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温环瓯建〔20196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电镀加工项目已于2019412日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7.《温州市韩美电镀有限公司车间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电镀加工项目已于2019830日通过“三同时”验收;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已经许可;

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喷漆使用的原料的化学成分;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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