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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瓯政复〔2023〕31号

发布日期:2024-04-15 15:09 访问次数: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瓯政复〔2023〕31号

申请人郑XX。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函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其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拥有合法房屋,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项目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答复的是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许可证,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无关。综上,请求撤销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项目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上述材料并受理该申请,并进行相关政府信息的查询。通过查询,该项目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许可证系被申请人制作,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决定予以公开。

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系被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审查准予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施工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材料之一收集在执法案卷。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件及审批材料性质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申报材料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无法公开,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对申请人申请作出分别处理,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所作出的答复函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项目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申报材料”。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函,向申请人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公开建筑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申请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申报材料。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函,向申请人公开建筑工程桩基施工许可证,不予公开建筑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重复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答复书、信息公开答复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递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达回执、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系重复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对该项答复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存在不当之处,本机关予以指正。

第2、3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申报材料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制作,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依法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申请公开,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对《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答复函》中第1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的答复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答复函》中第2、3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申报材料的答复内容。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