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玲玲:
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对你/你(单位)在仙岩街道新秀路88号附近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仙罚决字〔2024〕第000008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EMS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你(单位)。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正度仙岩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仙罚决字〔2024〕第000008号),详见附件。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到本机关领取《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仙罚决字〔2024〕第000008号)。(地址:仙岩街道穗丰村穗丰街240号,联系电话:0577-56801680)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仙罚决字〔2024〕第000008号).pdf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