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局查获的擅自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案,我局作出的“温瓯缴字【2024】1号”收缴非法物品决定书,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缴非法物品决定书(温瓯缴字【2024】 1号).docx
收缴物品公告清单.xls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