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2877
  • 文件编号:温政土征瓯〔2024〕1号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3-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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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调整瓯海区景山街道净水村经济合作社温政土征瓯〔2015〕81号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3-20 14:0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瓯海区景山街道净水村经济合作社(温政土征瓯〔2015〕8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24〕第002号)收悉。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以浙土字A2014-0281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4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二)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瓯海区景山街道净水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8902公顷(计13.3530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8602公顷(计12.9030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03公顷(计0.45亩),为14-16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3-123号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瓯〔2015〕81号)于2015年7月29日批准发布。现根据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单(20211306),调整后征收景山街道净水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8902公顷(计13.3530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8159公顷(计12.2390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03公顷(计0.45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B]0.0443公顷(计0.664亩)具体位置详见温州腾宇测绘有限公司CN2024-020号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和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净水村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调整如下:

一、原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99.3463万元,现调整为100.1830万元。

二、原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7平方米,现调整为67平方米。

三、原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名,现调整为3名。

四、原《关于瓯海区景山街道净水村经济合作社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2015〕81号)其它内容不变。

净水村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与原批复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