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7号
温州市瓯海瞿溪倪建兄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C,经营者倪**,住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豪达路284号。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露天堆放车床加工产生的铁屑经雨水冲刷产生的污染物渗入未硬化地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者和管理的身份;
2. 2024年1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露天堆放车床加工产生的铁屑经雨水冲刷产生的污染物渗入未硬化地面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露天堆放车床加工产生的铁屑经雨水冲刷产生的污染物渗入未硬化地面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